华塑控股:《公司章程》(草案)修订前后对照表(2022年8月)2022-08-26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照表
2022年8月26日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
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下简称“公司”),在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510000621607788J。 代码91510000621607788J。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 公司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计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计
算机软件开发、生产;开发、生产、销售电子 算机软件开发、生产;开发、生产、销售电子
产品及元器件;羽毛(绒)制品,服装的生产 产品及元器件;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和
销售和进出口业务;羽毛(绒)制品所需的原 存储支持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
辅材料,普通机械,仪器仪表及配件的进出口 务;教育软件研发、销售及技术转让、技术咨
业务;魔芋制品,羽毛(绒)制品方面的技术 询及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物业管理;自
服务和咨询;船舶运输服务。批发、零售针纺 有商业房屋租赁服务;自有住房租赁服务。
织品,农副产品(不含棉花、蚕茧、烟叶、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油),普通机械及配件,日用杂品,金属材料 可开展经营活动)
(不含稀贵金属),百货,仪表,仪器及配
件,棕榈油;种植业;养殖业;物业管理;塑
料型材、铝合金型材及门窗的生产、销售;自
有商业房屋租赁服务;自有住房租赁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份。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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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修订后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审议批准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十一)审议批准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项、第(二)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项、第(二)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
议; 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的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资产1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的担保;
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资产10%的担保;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的 50 % 且 绝 对 金 额 超 过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5,000万元; 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担保情形。 担保情形。
本条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本条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 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二)项担保事项 意。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二)项担保事项
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本条第(五)项担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本条第(六)项担
保事项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 保事项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
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 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过。 过。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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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修订后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
由。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 由。
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间及表决程序。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 不得迟于现场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股权登记日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
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 午3:00。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 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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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
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 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 权的股份总数。
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
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 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
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权利。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
例限制。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 应当予以配合。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
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 删除
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 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
得参加计票、监票。 得参加计票、监票。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弃权。 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
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第九十八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 第九十八条 公司党总支发挥领导作用,把方
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 向、管大局、促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
司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司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独立董事行 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部门规章的有
使以下职权: 关规定执行。独立董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如果 (一)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如果
董事会拒绝召开,可以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董事会拒绝召开,可以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
(二)提议召开董事会; (二)提议召开董事会;
(三)基于履行职责的需要聘请审计机构或咨 (三)基于履行职责的需要聘请审计机构或咨
询机构; 询机构;
(四)对公司董事、经理层人员的薪酬计划、 (四)对公司董事、经理层人员的薪酬计划、
激励计划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激励计划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五)对重大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并按规 (五)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
定向监管机构履行报告义务; 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
独立董事与公司其他董事的任期相同,连选可 董事事前认可,并对重大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
以连任,但是连任不得超过六年。 见,按规定向监管机构履行报告义务;
独立董事在任期内辞职或被免职的,独立董事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
本人应当向股东大会提供书面说明,并按规定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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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修订后
向监管机构履行报告义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三)项职权,应当经全
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行使本条除第
(三)项外其他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
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独立董事与公司其他董事的任期相同,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不得超过六年。
独立董事在任期内辞职或被免职的,独立董事
本人应当向股东大会提供书面说明,并按规定
向监管机构履行报告义务。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
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1人。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理的工作; 理的工作;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董事会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听 (十七)董事会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听
取公司党组织意见,涉及企业重大问题决策、 取公司党组织意见,涉及企业重大问题决策、
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 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
使用等事项,董事会根据党组织研究讨论意见 使用等事项,董事会根据党组织研究讨论意见
作出决定。选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时,党组织 作出决定。选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时,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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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修订后
对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 对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
酝酿并提出意见,或者向提名委员会、总经理 酝酿并提出意见,或者向提名委员会、总经理
推荐提名人选;党组织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 推荐提名人选;党组织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
集体研究提出意见; 集体研究提出意见;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予的其他职权。 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一)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 批准。
(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 (一)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
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 (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
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
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 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
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 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
交易行为(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股东大会授 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
权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为: 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行为(受赠现金
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或按 有任何义务的交易除外),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交易事项类型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 会的审批权限为:
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或按
计算数据; 交易事项类型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计算数据;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
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
5,000万元,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
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 元,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为准;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还应提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 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还应 5,000万元,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金额超过3,000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
6
修订前 修订后
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还应
过500万元,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购买或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 上述购买或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
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 和动力,接受或提供劳务、工程承包以及出售
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
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内。
对值计算。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
名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 名投票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权。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 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财务负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财务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责人、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为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
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
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 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
会报告工作; 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
务负责人; 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 (七)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的方案
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或制度;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
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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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修订后
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工作,是公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岗位设置、岗位职责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时,总法律顾问
应列席会议并提出法律意见。
第二百〇一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 第二百〇一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
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 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
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 在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
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除上述修订外,其他条款未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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