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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塑控股:中豪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9-16  

                                                中豪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Add: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街道金融城 2 号 T2 栋 9 层   400023
Tel:+86 23 6701 8088    Fax:+86 23 6701 8388      Http:www.zhhlaw.com
               关于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豪(2022)法见字第 375 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因疫情防控原因,于 2022 年 9 月 15 日(星期四)14:00 通过线
上通讯会议方式召开。中豪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
委托,指派余越律师、刘彦祺律师以视频见证方式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查阅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并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结果进行了审验,
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及相关公告,公司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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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及相关公告;
    (三)公司 2022 年 8 月 26 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的《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四)公司 2022 年 9 月 10 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的《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参加 2022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相关注意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以下简称《提示性公告》);
    (五)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相关文件。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根据公司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
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2 年 9 月 15 日
(星期四)14:00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二)公司已于 2022 年 8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股东
大会通知》的公告。
    (三)《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
    (四)《提示性公告》载明了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参
会方式由现场会议召开方式调整为线上通讯会议方式。
    (五)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线上通讯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表决。
    1.线上通讯会议时间:2022 年 9 月 15 日(星期四)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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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15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15 日 9:15 至 2022 年 9 月 15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线上通讯会议于 2022 年 9 月 15 日(星期
四)14:00 通过“腾讯会议”软件召开,公司董事长杨建安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没有新提案。
    经审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线上通讯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46,850,8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1.64%。前述股东为截至 2022 年 9 月 8 日下午深圳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
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除前述人员外,本所见证律师以视频见证方
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并经公司核查
确认,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1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801,2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5406%。
    (三)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股东大会通知》,本次
股东大会由公司十一届董事会召集。
    经审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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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线上通讯会议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线上通讯会议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
项以线上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中豪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按
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公司合并统计了线上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议案一:审议《关于变更公司营业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2,572,3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4%;反对 7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议案二: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2,572,3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4%;反对 7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三)议案三: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2,572,3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4%;反对 7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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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议案四:审议《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2,572,3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4%;反对 7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议案五: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2,572,3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4%;反对 7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议案六:审议《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2,572,3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4%;反对 7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七)议案七:审议《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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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452,572,3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4%;反对 7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八)议案八:审议《关于制订<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2,572,3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4%;反对 7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九)议案九: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2,572,3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4%;反对 7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经审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经审查验证,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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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由本所加盖公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
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豪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余越 刘彦祺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第7页 共7页
重 庆                                                                           北 京
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街道金融城 2 号 T2 栋 9 层    400023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远洋光华国际 AB 座 7 层       100020
9/F, T2 Financial Town No.2, Jiangbeicheng Road, Jiangbei District, Chongqing   7/F, Tower AB, Yuanyang Guanghua International, Guanghua Road, Chaoyang
400023, PRC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RC
Tel :+86 23 6701 8088     Fax :+86 23 6701 8388      Email : cq@zhhlaw.com      Tel :+86 10 2173 7325        Fax :+86 10 2173 7325 Email : bj@zhhlaw.com

上 海                                                                           成 都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3 层      200120                     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三段 1 号国际金融中心 1 号楼 22 层     610021
13/F, Huaxia Bank Tower, 256 Pudong Road South, Pudong New District,            22/F, IFS Office Tower 1, No. 1 Section 3 Hongxing Road, Jinjiang District,
Shanghai 200120, PRC                                                            Chengdu 610021, P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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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 阳                                                                           香 港
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26 号富中国际广场 10 层      550002                         香港金钟道 95 号统一中心 32 层
10/F, Fuzhong International Plaza, 126 Xinhua Road, Nanming District, Guiyang   32/F, United Centre, 95 Queensway, Admiralty, Hong Kong
550002, PRC                                                                     Tel :+852 2532 7927     Fax :+852 2537 5832       Email : hk@zhh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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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 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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