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塑控股: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宏泰集团申请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2022-09-30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向宏泰集团申请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国富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华
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塑控股”、“上市公司”或“公司”)2020 年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华塑控股向
关联方湖北宏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泰集团”)申请借款展期暨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补充营运资金,支持子
公司生产经营,于 2021 年度已向湖北宏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泰集
团”)合计借款 1 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7 日以及 2021 年 11 月
2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
于向宏泰集团申请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9 号、2021-076
号)。为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以及支持公司控股子公司天玑智谷(湖北)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业务发展,现向宏泰集团申请借款 1 亿元展期,到期日由原借款首笔
到期日的次日起展期 1 年,展期期间的年利率调整为 4.41%。
2、本次展期的借款出借人为宏泰集团,宏泰集团系公司控股股东湖北省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资管”)之控股股东。因此,宏泰集团为公司
关联方,本次借款展期构成关联交易。
3、本次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
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张义忠先生、卢定人先生对本议案进行回避表决。独立
董事对本次借款展期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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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关联股东湖北资管将回避表决。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
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湖北宏泰集团有限公司
2、住所:武汉市洪山路 64 号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4、法定代表人:曾鑫
5、注册资本:人民币 800,000.00 万元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84484380X
7、经营范围:资本运营、资产管理;产业投资;股权管理;投资、融资;
国内贸易;企业及资产(债权、债务)托管、收购、处置;投资咨询(不含证券
期货咨询)、财务顾问、票据服务;企业重组兼并顾问及代理。(涉及许可经营
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8、宏泰集团系公司控股股东湖北资管之控股股东,其实际控制人为湖北省
财政厅。宏泰集团 2021 年度营业收入 1,406,346.73 万元,净利润 54,225.75 万元;
2021 年末,总资产 6,145,638.54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 1,319,646.25
万元。上述财务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9、关联关系说明:如上所述,宏泰集团间接控制本公司,属于本公司关联
法人,本次借款展期构成关联交易。
10、经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宏泰集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本次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客观、公平、公允的定价原则,参考同期宏泰集团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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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成本确定借款利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四、本次交易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 2021 年度向宏泰集团合计借款 1 亿元,到期日由原借款首笔到期日
的次日起展期 1 年,借款用途为补充营运资金,支持子公司生产经营,展期期
间的年利率调整为 4.41%。
五、本次交易目的和影响
本次向宏泰集团申请借款展期,为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了资金保障。本次交
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本年年初至本次会议审议日,除本次交易外,公司累计与宏泰集团发生的
关联交易总金额为 404.92 万元,主要为公司向宏泰集团借款支付的利息费用。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交易定价公允、合理,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十一届董
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须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
2、独立意见
本次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是为公司生产经营提供资金保障,交易定价公允、
合理,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此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综上所述,我
们审议同意《关于向宏泰集团申请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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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华塑控股向宏泰集团申请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事
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
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审
议程序;上述借款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利
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综上,本保荐
机构对华塑控股拟向宏泰集团申请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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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宏泰
集团申请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钱 亮 陈 杰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2022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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