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 开 发:关于与兴业银行签定《变更协议》的公告2020-06-23
证券代码:000514 证券简称:渝开发 公告编号:2020—034
债券代码:112931 债券简称:19 渝债 01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兴业银行签定《变更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向兴业银行申请额度为 1.2 亿元开发贷款
的议案》。公司以“渝开发格莱美城”一组团(三期)项目土地及在建
工程作为贷款抵押物(预售解押时可以用异地块置换),向兴业银行申请
贷款额度为人民币 1.2 亿元的项目开发贷款,贷款期限 3 年,贷款利率按
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5%执行,按季付息,并授权经理
团办理该笔贷款相关手续及抵押物置换等相关事宜。(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
券报》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033)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 30 号要求,公司与兴业银行经协
商一致,于 2020 年 6 月 22 日对上述贷款事宜签订了《变更协议》,同意
对原编号为兴银渝渝开发借字 20190101 号《项目融资借款合同》利率条
款进行变更,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LPR”定义变更为:“‘LPR’指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并公布的 T-1 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其中,‘T’
为借款利率确定当日,‘T-1’为当日的前一个工作日。‘LPR’的具体
数值以兴业银行核心系统查询结果为准。”
第二条 自 2020 年 1 月 8 日起(含),将原借款合同第五条第一款下
述表述由:
“一、借款利率
(一)定价基准利率按下列第(壹)种约定执行:
(壹)央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三年期限档次。
(贰)央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期限档次。
(叁)LPR/期限档次。
(肆)SHIBOR/期限档次。
(伍)LIBOR/期限档次。
(陆)HIBOR/期限档次。
(二)借款利率定价公式按下列第(贰)执行:
(壹)借款利率=定价基准利率+ / %。
(贰)借款利率=定价基准利率×1.05。
(三)借款利率(指年利率,下同)按下列第(贰)种约定执行:
(壹)固定利率。根据实际发放日定价基准利率和定价公式确定借款
利率,借款期间利率不变。
(贰)浮动利率。根据实际发放日和利率调整日定价基准利率和定价
公式确定借款利率。利率调整日按以下第 A 种方式执行: A、浮动周期
为年(月/季/半年/年/其他周期),自借款实际发放日起每满一个周期的
对应日为合同利率调整日,当月无对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天为对应日;B、
/ 。
借款期间,如遇基准利率调整,不再通知借款人。
(叁)其他利率方式: / 。
(四)本合同项下分次使用的借款对应的定价基准利率,应以每次借
款实际发放日(或利率调整日,如有)的基准利率为确定标准。
(五)本合同项下发放的借款,如遇国家取消基准利率或者市场不再
公布基准利率,贷款人有权根据同期的国家利率政策,按照公平诚信的原
则,并参照行业惯例、利率状况等因素,重新确定借款利率后通知借款人。
借款人有异议的,应与贷款人协商。自贷款人发出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内协商不成的,贷款人有权提前收贷,借款人应当立即清偿剩余的借款本
息。”
变更为:
“一、借款利率
(一)定价基准利率: 2020 年 2 月 20 日发布的 LPR 壹年期限档次。
(二)借款利率定价公式:借款利率=定价基准利率+0.9375 %或-
/ %。
(三)借款利率(指年利率,下同)按下列第壹种约定执行:
(壹)固定利率。利率按以下第 A 种方式确定:
A、根据实际发放日定价基准利率和定价公式确定借款利率,借款期
间利率不变,不分段计息。
B、约定固定利率为 / %,实际发放日如遇定价基准利率调整则相应
调整定价公式中的加减点值,本合同约定的年利率不变,不分段计息。
(贰)浮动利率。根据实际发放日和利率调整日定价基准利率和定价
公式确定借款利率,分段计息。利率调整日按以下第 / 种方式执行:
A、浮动周期为 / (月/季/半年/年/其他周期),自借款实际发放
日起每满一个周期的对应日为合同利率调整日,当月无对应日的以该月最
后一天为对应日。
B、 / 。
借款期间,如遇基准利率调整,不再通知借款人。
(叁)其他利率方式: / 。
(四)本合同项下分次使用的借款对应的定价基准利率,应以每次借
款实际发放日(或利率调整日,如有)的基准利率为确定标准。
(五)本合同项下发放的借款,如遇国家取消基准利率或者市场不再
公布基准利率,贷款人有权根据同期的国家利率政策,按照公平诚信的原
则,并参照行业惯例、利率状况等因素,重新确定借款利率后通知借款人。
借款人有异议的,应与贷款人协商。自贷款人发出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内协商不成的,贷款人有权提前收贷,借款人应当立即清偿剩余的借款本
息。”
第三条 双方确认: 2020 年 1 月 8 日(不含)之前,原借款合同项
下借款按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执行; 2020 年 1 月 8 日(含)后,
原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变更后的借款利率执行。
第四条 除上述内容变更外,原借款合同其余内容不变。
二、备查文件:
《变更协议》(编号:兴银渝渝开发借变字 2020001 号)。
特此公告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