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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渝 开 发: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办法(2021年12月)2021-12-29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办法
                 (2021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
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
必须由企业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精神,促进重庆渝开发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
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推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障公
司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共产党国有
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
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重庆市国资委关于
进一步推进市属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
见》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实际经营管理
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坚持依法依规决策。
全面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想为指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
业若干规定》《关于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落实全面从严治
党的意见》等规定精神和要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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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以明确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
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为重点,全面推进公司“三重一大”决策
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决定“三重一大”事项,要坚持集体决策原则,建立
健全议事规则和程序,完善职工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
合的决策机制。公司党委会、董事会要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
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防止个人和少数人专断。
要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
纪条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性;充分发挥民主,广泛
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
    第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为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
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一)重大事项决策,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
律法规以及党内法规规定,应当由相应机构决策的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是指公司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
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是指对公司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
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
排。

                                                       -2-
      (四) 大额度资金运作,是指超过公司规定的企业领导人
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等资金运作事项。
      第五条 按照规定,应当向上级有权单位报告或需经上级有
权单位审定和批准的事项,公司必须履行报告程序。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党委研究决定、前置研究讨论的形式和内容
      第七条 党委会研究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
      (一)公司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重要决
定的重大措施;
      (二)公司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
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方面的事项;
      (三)党委中长期工作规划,重大工作部署,年度工作计划、
工作要点、工作总结,以及党内主题教育、主题活动等事项;
      (四)党员经营管理人员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按照管理权
限对公司人员奖惩、对违规违纪人员的责任追究、组织处理和纪
律处分;
      (五)遵循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公司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公
司干部管理制度,讨论决定提名、考察、任免、管理、监督等干
部工作事项;
      (六)公司工会干部任免;
      (七)公司团委干部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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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公司党委及公司所属党组织的设置、调整和撤销,所
属党组织负责人、纪检组织负责人的任免和党内重要奖励事项;
    (九)巡视整改、巡察、审计等重大事项;
    (十)党管人才、统战工作、群团工作和保密工作方面的重
大事项;
    (十一)以党委名义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向所属
党组织下发的重要决定、指示、方案等重要文件;
    (十二)所属基层党组织换届、召开党员大会(党代会)的
方案审定;
    (十三)向上级推荐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优秀共
产党员和劳动模范等;
    (十四)向上级推荐公司及以上的先进集体或者个人,表彰
公司先进集体或者个人;
    (十五)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兼任社会团体、企业职务;
    (十六)公司党委班子的分工调整;
    (十七)其他应由党委研究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
    第八条 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的“三重一大”主要事项如下:
    1. 公司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
上级党组织决定的重要措施;
    2. 公司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战略、市级战略性部署的重要措
施;
    3. 公司经营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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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公司中长期投资方案;
       5.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资本规划、三年滚动资本计划;
       6. 公司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年度资产配置计划等资产配置政
策及调整方案,公司三年资产战略配置规划;
      7. 公司的整体改革方案,重要资产、核心资产改革方案;
      8. 公司涉及国计民生、上级战略性部署等特殊目的的改革方
案;
      9. 公司涉及考核、薪酬、分配、机构调整的重要改革方案;
      10.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11.公司所属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12.对公司生产经营、安全稳定、环境保护有重大影响的改革
方案;
      13.公司合并、分立、兼并、变更、联合、改组、重组、清算、
解散、申请破产或变更公司形式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其他类似
交易事项、重大业务变更导致公司性质发生变化;
      14.公司所属企业合并、分立、兼并、变更、联合、改组、重
组、清算、解散、申请破产或变更公司形式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
的其他类似交易事项、重大业务变更导致公司性质发生变化;
      15.公司及所属企业单项账面价值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的单
项不良资产或坏账的处置或核销;
      16.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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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公司所属企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18.公司及所属企业非股权资产交易(投资、收购、转让):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
万元;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连续十二个月内转让
资产总额或交易金额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关联交易协议无具体交易金额的;
    19.公司及所属企业非股权资产交易(投资、收购、转让):
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交易的成交金额
(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
万元。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与关联法
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0.5%以上;

                                                     -6-
      20.公司及所属企业股权交易(投资、收购、转让):交易股
权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数据;交易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交易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
千万元;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与关联法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5%以上;关联交易协议无具体交易金额的;
      21.公司及所属企业股权交易(投资、收购、转让):未达到
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交易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交易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交易的成交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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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百万元。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与关联
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
    22.公司及所属企业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所控股上市公司吸
收合并等;公司及所属企业公开发行债券、股票、公开上市事项;
回购公司公开发行债券、股票事项;
    23.公司及所属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及所属企业为购房客
户提供的按揭担保除外):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或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或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的担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或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元。连续十二个月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达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的净资产、总资产、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5000万元以上或达
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50%以上且金额500万以
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24.公司及所属企业对外担保(公司及所属企业为购房客户提

                                                     -8-
供的按揭担保除外):未达到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担保
行为;
      25.公司及所属企业对外借款(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为合并报
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
外):交易金额(本金+利息)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交易金额(本金+利息)
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借款产生
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被资助对象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
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26.公司及所属企业对外借款(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为合并报
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
外):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未达到股东
大会审议标准的对外借款(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
      27.公司(合并报表)年度年度资金计划的确定;
      28.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调整、撤并;
      29. 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30.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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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32. 公司经营管理、境内外投资管理、财务管理、风险管理、
薪酬管理(除董事、监事外)、责任追究等基本管理制度;
    33. 有关安全环保稳定等年度工作计划;
    34. 员工薪酬分配改革方案,企业年金、住房补贴、福利分
配改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35.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
项;
    36. 公司及所属企业单笔捐赠或非经营性赞助资产公允价值
在 100 万元以上;
    37. 董事会工作报告暨董事(独立董事)工作报告;
    38. 公司年度合并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财务报告);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39. 公司分红、不按照分红政策派发红利或相关规定分配剩
余财产;
    40. 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41. 公司年度投(融)资计划及调整事项;
    42. 聘用、解聘为公司财务报告进行法定定期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
    43. 年度内部审计计划;
    44. 建立完善内控体系,并对公司内控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

                                                     - 10 -
行定期评估,建立公司年度内控和合规报告;
     45. 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经营业绩考核;
     46. 其他应由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
     第九条 党委研究决定或前置研究讨论“三重一大”事项,由
党委书记召集会议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
党委副书记主持,党委副书记会后应及时将会议情况和决定事项
向党委书记报告。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
论人事任免和员工奖惩等问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
召开。委员个人在集体讨论决定或前置研究讨论“三重一大”事项
时,应畅所欲言,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党委决定“三重一大”事项
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委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
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条     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程序是党委参与决策“三重一
大”事项的方式,应严格按照党委会先议、会前沟通、会上表达、
会后报告“四步工作法”执行。


                第三章 董事会决策的形式和内容
     第十一条    董事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由董事长召集并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或主持。董事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方式
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外,按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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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规则执行。
    第十二条 董事会决策的“三重一大”主要事项如下:
    1. 公司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
上级党组织决定的重要措施;
    2. 公司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战略、市级战略性部署的重要措
施。
    3. 制订经营方针;
    4. 制订公司中长期投资方案;
       5. 制定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资本规划、三年滚动资本计划;
       6. 审批公司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年度资产配置计划等资产配
置政策及调整方案,公司三年资产战略配置规划;
    7. 制定公司的整体改革方案,重要资产、核心资产改革方案;
    8. 制定涉及国计民生、上级战略性部署等特殊目的的改革方
案;
    9. 制定公司涉及考核、薪酬、分配、机构调整的重要改革方
案;
    10.制订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11.决定公司所属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12.制定对公司生产经营、安全稳定、环境保护有重大影响的
改革方案;
    13.审议公司合并、分立、兼并、变更、联合、改组、重组、

                                                        - 12 -
清算、解散、申请破产或变更公司形式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其
他类似交易事项、重大业务变更导致公司性质发生变化;
     14.决定公司所属企业合并、分立、兼并、变更、联合、改组、
重组、清算、解散、申请破产或变更公司形式导致公司控制权变
更的其他类似交易事项、重大业务变更导致公司性质发生变化;
     15.决定公司及所属企业单项账面价值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的单项不良资产或坏账的处置或核销;
     1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17.决定公司所属企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18.审议公司及所属企业非股权资产交易(投资、收购、转让)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
万元;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连续十二个月内转让
资产总额或交易金额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关联交易协议无具体交易金额的;
     19.决定公司及所属企业非股权资产交易(投资、收购、转让):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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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
万元;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
    20.审议公司及所属企业股权交易(投资、收购、转让):交
易股权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交易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交易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与关联
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关联交易协议无具体交易金额的;
    21.决定公司及所属企业股权交易(投资、收购、转让):交

                                                     - 14 -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数据;交易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交易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百万元。与关联自然人
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三百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
上;
     22.审议公司及所属企业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所控股上市公
司吸收合并等;审议公司及所属企业公开发行债券、股票、公开
上市事项;审议回购公司公开发行债券、股票事项;
     23.审议公司及所属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及所属企业为购
房客户提供的按揭担保除外):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或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或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的担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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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或连续十二个月内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连续十二个月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达到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的净资产、总资产、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5000万元以
上或达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50%以上且金额500
万以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24.决定公司及所属企业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担
保行为(公司及所属企业为购房客户提供的按揭担保除外);
    25.审议公司及所属企业对外借款(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为合
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除外):交易金额(本金+利息)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交易金额(本金+利
息)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借款
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被资助对象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
    26.决定公司及所属企业对外借款(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为合
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 16 -
除外):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未达到股
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对外借款(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
     27.决定公司(合并报表)年度资金计划;
     2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调整、撤并;
     29.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30. 制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31. 决定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32. 制定公司经营管理、境内外投资管理、财务管理、风险
管理、薪酬管理(除董事、监事外)、责任追究等基本管理制度;
     33. 审批有关安全环保稳定等年度工作计划;
     34. 审批员工薪酬分配改革方案,企业年金、住房补贴、福
利分配改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35. 审批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
事项;
     36. 决定公司及所属企业单笔资产公允价值在 100 万元以上
的对外捐赠或非经营性赞助;
     37. 审议董事会工作报告暨董事(独立董事)工作报告;
     38. 制订公司年度合并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财务报告);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39. 制订公司分红、不按照分红政策派发红利或相关规定分
配剩余财产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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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决定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及调整事项;
    41. 决定公司年度投(融)资计划及调整事项;
    42. 审议聘用、解聘为公司财务报告进行法定定期审计的会
计师事务所;
    43. 决定公司年度内部审计计划;
    44. 建立完善内控体系,并对公司内控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
行定期评估,建立公司年度内控和合规报告;
    45. 负责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经营业绩考核;
    46. 其他应由董事会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
    第十三条 经董事会授权,经理团对相应事项进行决策。


               第四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
       第十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基本程序
    (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的基本程序。“三重一大”事项提
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并论证,充分吸收各方面意
见。
    1. 议案提起。按照决策内容和职责权限,需要由公司党委会、
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动议分别履
行相应程序后列为议案。
    2. 调研论证。对存在决策风险的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等
“三重一大”事项,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按照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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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风险评估,论证评估结论及专家咨询意
见应当形成评估报告。
     3. 法律审查。对于涉及法律风险的“三重一大”事项,提交公
司决策机构研究决策前应进行前置法律审查,并出具经公司总法
律顾问审核签字的法律意见。未经法律审查或者审查存在合法性
问题的,不得提交会议研究、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涉及法律问
题或风险的,总法律顾问应列席决策会议,并发表法律意见及风
险防控建议。
     4. 意见听取。重要人事任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事先征求纪
检监察部门的意见。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验管理方面的重大
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
当充分听取公司工会意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听取职工意
见。
     5. 提前告知。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除
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应当保密的事项(含重大商业秘密
和重要人事任免)外,应将有关材料提前送达参与决策人员。必
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中的基本程序
     公司党委会、董事会应当以会议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
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传阅会签或碰头会
等方式作出最终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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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会议决策。党委会、董事会集体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符
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按照“四步工作法”要求,属于党委前置研
究讨论的事项,应先召开党委会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进入董事会尤其是任董事长的党委成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
会前,就党委会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会议决策时,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在与会人
员未充分发表意见之前,主要负责人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会议
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表决。主持会议的主要负责人应当
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对于决策事项存在严重分歧,推迟作出决
定或者重新提出议案。
    2. 临时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外,
应避免由个人或少数人对“三重一大”事项作出临时决定。紧急情
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对“三重一大”事项作出临时决定,事后应当
及时向党委会、董事会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
党委会、董事会应当在事后完善“三重一大”程序,并予以追认。
如在完善“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过程中发现临时决定有重大失误或
问题的,应当及时纠正或变更。经董事会授权,经理班子决策“三
重一大”事项的,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3. 记录存档。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
论等内容,完整、准确、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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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公务回避。“三重一大”事项与决策参与者本人及亲属有利
害关系时,该决策参与者应实施公务回避。包括但不限于:研究
涉及本人及亲属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因亲属投资或者经营的企
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业务往来而产生的重大决
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三)“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后的基本程序
     1. 决策报告。公司作出决策后,按照上级有权单位的规定,
将应当报告的事项及时上报。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
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有权单位反映,但在未作出新的决策
之前,公司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进入董事会的党
委成员,要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公司党委会报告。
     2. 决策执行。公司班子成员应当带头执行各项决策,按照责
任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同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工作
目标和时间要求完成决策任务。公司党委要团结带领党员和职工
群众,推动决策事项的落实,并对实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的路
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脱离实际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如
得不到纠正,应当向上级有权单位反映。
     3. 控制和评价。公司建立健全对决策的考核评价和后评估制
度,完善风险评估、关键节点等工作流程,强化控制措施,确保
决策全面受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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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纠错改正。通过抽样调查、跟踪反馈和评估复查等方法,
及时发现决策中的失误并迅速改正。需对决策内容作出重大调整
和变更的,应当按规定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及时停止或纠正对原
决策的执行。
               第五章 组织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公司党委、董事会为实施“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责任主体。党委书记、董事长为实施决策的主要负责人。党委委
员、董事会董事对分管范围内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负主管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
实际,制定本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办法,报公司审批
后实施。
    (一)明确职责权限。所属企业党组织、董事会、未设董事
会的经理班子应当明确而具体地划分“三重一大”事项的范围和内
容。
    (二)规范决策程序。所属企业应完善和规范“三重一大”事
项决策的议事规则和操作程序,严格落实“四步工作法”要求。
    (三)量化决策标准。所属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细化重
大决策的具体内容;量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的具体
标准;明确重要人事任免的具体范围。
    (四)健全保障措施。所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三重一大”事
项决策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估和责任追究等制度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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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修改公司章程。所属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要求,对公
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完善,并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基本要求、
基本原则纳入公司章程。
     第十七条     公司对所属企业制定的“三重一大”事项范围是否
全面科学、决策程序是否严密、责任追究措施是否有效进行严格
审查,予以批准的,应当在批准后监督其实施。
     第十八条     公司要建立健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监督检
查、考核评估和责任追究等制度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应当作为党
风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企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
容,除依法保密的事项外,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开,并向上级单位
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等规定,对公司领
导人员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进行监督,并建立有效的监
督机制。当领导人员的行为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时,要求予
以纠正。在向上级报告工作时,将董事、企业领导人员执行“三重
一大”决策制度情况作为重点报告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纪委、审计部门要对公司“三重一
大”决策事项的实施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公司纪检监察机构要对本企业执行“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作出评估,并向公司党委和上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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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检监察组织报告,并对所属企业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
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按照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应当将企业“三重
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对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
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
责任追究:
   (一)违反集体决策程序,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三重一大”
事项的;
   (二)以会前沟通、文件传阅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或虽经集
体决策,但违反决策程序未反映与会人员真实意愿的;
   (三)在“三重一大”决策和实施过程中提供的事实和依据有重
大出入或错误的;
   (四)擅自改变、错误执行或拒不执行集体决策并造成严重后
果的;
   (五)特殊情况下临时动议决策或者变更决策,事后未及时补
办决策程序或未及时报告的;
   (六)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失误或涉嫌违规违纪违法,造成重大
损失的(领导班子成员在决策时明确表明异议并记录在案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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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免责);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信息的;
   (八)篡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记录和会议文件、资料
的;
   (九)其他违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领导人员出现上述情形的,应
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
业若干规定》《重庆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
施办法》和《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
施办法(试行)》和公司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
示(提醒)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并根据有
关规定,确定扣减当年绩效薪金、任期激励奖金、中长期激励等
奖金。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公司造成经
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对拒不清退、赔偿的,除可
以在基本薪金和绩效薪金中扣除外,还可以通过法律诉讼方式依
法予以追偿。
     第二十七条 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和线索,移送纪检
监察机构;涉嫌犯罪的问题和线索,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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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责任追究按公司人事管理权限和任免、聘用制
度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责任追究应区别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
任。参与决策的非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对表决同意的议案明示内
容负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所属企业”指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
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上级党委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三条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三重一大”事项集
体决策实施办法》(渝开发党〔2015〕25 号) 自上级党委批准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作废。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党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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