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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渝 开 发:对外担保公告2022-04-22  

                        证券代码:000514        证券简称:渝开发       公告编号:2022-021
债券代码:112931        债券简称:19 渝债 01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20 年 11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公司董事
会同意设立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金 4500 万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2021 年 2 月 4 日,全资子公司骏励公司完成工商登记。经公司第九届
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
与市规资局、骏励公司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
渝地(2020)合字(北碚)第 25 号、渝地(2020)合字(北碚)第 59
号]进行了变更,三方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变更协议》(以
下简称:“《变更协议》”)。将原出让合同项下的受让人由公司变更为骏
励公司,骏励公司承受出让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变更协议》第 3 条
约定:“原受让人承诺:若现受让人违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约定,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其他责任的,原受让人承担连带担
保责任”。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1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继续推进全资子公司以公开挂牌方式进行增资扩股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骏励公司以增资金额不低于 5,399.8517 万元公开挂牌方式
引进新股东,增资后新股东持股比例为 51%,公司持股比例为 49%,变
更为参股股东,公司原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变更为对参股公司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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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1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对参股公司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继续承担
连带担保责任并与新进投资人分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议案》,董事会同意
公司对骏励公司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继续承担连带担
保责任并与新进投资人按股权比例分担该连带担保责任。
   由于骏励公司资产负债率达到 70%以上,此次担保事项需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名称:重庆骏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肆仟伍佰万元整

    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4、成立日期:2021 年 02 月 04 日

    5、法定代表人:郑坚

    6、营业期限:2021 年 02 月 04 日至永久

    7、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各类工程建设活动

    8、股权结构:增资扩股完成后,公司持有 49%股权,新进投资人

持有 51%

    9、主要财务数据:2021 年 11 月 30 日经审计数据:总资产为

1,708,624,568.34 元, 总负债为 1,663,768,083.15 元,净 资产为

44,856,485.19 元,营业收入 0 元,净利润-143,514.81 元。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 计数据:总 资产为 1,708,781,620.46 元,总 负债为

1,663,763,776.21 元,净资产为 45,017,844.25 元,营业收入 0 元,

净利润 17,844.25 元。

    10、骏励公司不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事项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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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骏励公司增资后,公司成为参股股东,但 2021 年 3 月公司与市规
资局签订的《变更协议》中的连带担保责任不能因股权变更而变更,仍
须继续由公司承担。同时,按同股同责要求,在公司对骏励公司履行《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继续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时,新进投资人也
必须按持有骏励公司股权比例分担该担保责任,即在市规资局要求骏励
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或其他责任后(包括以催告通知等形式),按如下约
定进行执行:
    (1)因在重庆联交所出具《增资结果通知书》之日前的公司、骏
励公司双方原因导致骏励公司需要按《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约定承
担违约责任或其它责任的,新进投资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该责任由公司
承担;
    (2)因在重庆联交所出具《增资结果通知书》之日前的公司、骏
励公司双方原因导致骏励公司股东需要为骏励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新
进投资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该责任由公司承担;
    除前述(1)(2)原因外,则由骏励公司承担或公司、新进投资人

双方应按照各自所持股权比例分担责任;若出现一方股东被市规资局要

求单独承担违约责任或其它责任的,在一方股东实际承担该等责任后有

权向另一方股东按其对应股权比例承担责任。在股东双方承担上述责任

后,双方均有权向骏励公司进行追偿,但骏励公司不得擅自向双方股东

中任意一方单独清偿,骏励公司应按照股权比例同时向双方股东清偿。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对骏励公司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继续承担连

带担保责任,有利于骏励公司项目的正常开发,公司与新进投资人对于

担保责任分摊约定,担保责任分担公平,风险可控。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有利于骏励公司项目的正常开发,公司与新进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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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间的担保责任分担公平,风险可控,不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不损害

中小股东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合

法。基于独立判断的原则,我们同意该事项。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七、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

项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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