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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四环生物: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14年3月)2014-03-07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

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

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第四条规定

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可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设副

组长 1-2 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公司重大投资决策,并提出建议;

    (三)检查发展战略实施情况;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

资料:

    (一)由公司管理层提交的公司发展战略草案及相关资料;

    (二)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子公司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
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三)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后,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

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

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

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方

式表决。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须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家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