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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四环生物: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4年3月)2014-03-07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江苏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和议事效率,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及工作效率,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江苏江苏四环生物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

会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三条 股东大会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

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在 2 个月内召开。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将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

司股票挂牌交易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上市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提议,董事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须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须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请求的变更,须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

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

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

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第 52 条和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会议召开通知上应列明下列事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有关大会议案内容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并以明显的文字说明:股权登记日结束时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会议登记方式、时间和地点;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传真。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

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

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

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
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同时可以采用网络或其他合适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

并不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

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

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

和召集人不以任何理由拒绝。

    会议登记的具体方法和委托手续见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四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

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终

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

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

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但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的可以不予公开回答。

    第二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

为准。

    第三十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的,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

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公司聘请的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可以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

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

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三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在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

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10 年。

    第四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

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在股东大

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

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登记和会务筹备

    第四十五条 会议登记可以采用现场登记、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股东出席股东

大会应按会议通知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登记。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可以由股东本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大会的,应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案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

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每一位股东只能委托一人为其代理人。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四十七条 股东进行会议登记应当分别提供下列文件:

    (一)法人股股东: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及出席人身

份证。

    (二)个人股东:本人身份证、深圳股票账户卡。如委托代理人出席,则应提供个人股

东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人深圳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

    授权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

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四十八条 股东未进行会议登记但持有有效持股证明,可以出席股东大会,但大会不

保证提供会议文件和席位。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会务筹备在董事会领导下,由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的文件准备在董事会领导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并组织公司相关人

员完成。

第六章 股东大会议事程序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股东大会会议开始;

    (二)逐个审议股东大会提案并讨论;

    (三)会议主持人宣布进行表决;

    (四)会议工作人员收取选票,并由律师、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共同监票和计票;

    (五)由清点人当场宣读表决结果;

    (六)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七)会议主持人宣布股东大会会结束。

    第五十二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可以要求在大会上发言。股东大会发言包括口头发言

和书面发言。

    第五十三条 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两天,在会议登记处

进行登记。发言顺序按持股数多的在先。

    第五十四条 股东发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股东发言涉及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提案有直接关系,围绕本次股东大会提

案进行,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二)言简意赅,不要重复发言;

    (三)本规则对股东发言的其他要求。

    第五十五条 在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股东临时要求口头发言或就有关问题出质询,应

当经大会主持人同意,方可发言或提出问题。

    第五十六条 股东发言时,应当首先报告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量。

    第五十七条 每位股东发言不得超过两次,第一次发言的时间不得超过五分钟,第二次

不得超过三分钟。

    第五十八条 股东在发言过程中如出现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情形,会议主持人可以当场

制止该发言股东的发言。

    第五十九条 在进行大会表决时,股东不得进行大会发言。

第七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六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

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的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

股份不计入该项表决有效票总数内;但该股东可以参与关联交易事项的讨论,并发表意见。

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将导致股东大会决议无法通过时,公司应设法召集更多的非关联股东参

会,再次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程序进行回避,董事会可以根据相关规定确认相关股东双方为

关联股东。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对相关股东是否构成关联股东提出

异议,董事会应就该等异议根据规定进行审议,如确认为关联股东时,应按关联股东的回避

程序处理。如相关股东不能接受董事会的确认时,股东大会应就该等相关股东是否为关联股

东进行临时表决,表决为简单多数有效,该等相关股东不参加该项表决。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并按决议的内容和职责分

工责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实施;股东大会要求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直接由监事会召集人

组织实施。

    第六十六条 决议事项的执行结果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

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六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结束后,应将所形成的决议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内容由董事长负责按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审查,并由董事会

秘书依法具体实施。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的人数,所持(代理)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前总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表决结果以及聘请的律师意

见。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第六十九条 公司在公告股东大会决议的同时,应同时将所聘请出席股东大会的律师依

据本规则第五条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

    第七十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会应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说明。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证券时报》上刊登。

第九章 处罚

    第七十二条 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必须作

出解释并公告,并接受证交所股票及衍生品种停牌交易的处罚。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

《公司章程》要求的,公司或相关责任人必须按监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并接受

证券交易所的处罚。

    第七十四条 董事、监事或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切实履行职责的,必须按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改正,并接受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

会的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

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

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本规则第五条、第五章、及其他条款中涉及律师、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公告等内容,

在公司股票首次申请公开发行时开始适用。

    第七十六条 本规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由董事会
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