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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四环生物:工程项目管理制度(2014年3月)2014-03-07  

						               江苏四环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并发现和纠正工程项目业务实施和管理中的各种差错与舞弊,提高资金

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工程项目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工程项目,是指公司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自行或者委托其他单位进

行设计、建造、安装和修护,以便形成新的固定资产或维护、提升原有固定资产性能的活动。

    第四条 基本要求:

    (一)工程项目的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规范,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

科学合理;

    (二)工程项目的决策依据应当充分适当,决策过程应当科学规范;概预算编制的依据、

内容、标准应当明确规范;

    (三)委托其他单位承担工程项目时,相关的招标程序和合同协议的签订、管理程序应

当明确;价款支付的方式、金额、时间进度应当明确;

    (四)竣工决算环节的控制流程应当科学严密,竣工清理范围、竣工决算依据、决算审

计要求、竣工验收程序、资产移交手续等应当明确;

    (五)工程项目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 工程项目业务按照岗位职责分工,确保办理工程项目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

离、制约和监督,做到:

    (一)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岗位分离;

    (二)概预算编制与审核岗位分离;

    (三)项目决策与项目实施岗位分离;

    (四)项日实施与价款支付岗位分离;

    (五)项目实施与项目验收岗位分离;

    (六)竣工决算与竣工决算审计岗位分离。

    第六条 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工程项目业务。办理工程项目业务的

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客观公正。

    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会计人员办理工程项目会计核算业务,办理工程项目会计业务的人员
应当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及工程项目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

    对于重大项目,公司聘请具备规定资质和胜任能力的中介机构(如招标代理、工程监理、

财务监理等)和专业人士(如工程造价专家、质量控制专家等),协助公司进行工程项目业

务的实施和管理。公司建立适当的程序对所聘请的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士的工作进行必要的督

导。

    第七条 单项 5000 万元以内的固定资产购建项目,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按本制度的规定

予以审批。

    第八条 工程项目业务流程要明确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价款支付、竣工决算等环节

的控制要求,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工程项目各环节业务的开展情况,确保工

程项日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第三章 项目决策

    第九条 公司组织行政、研发、财务、法律等部门的相关专业人员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

性研究报告的完整性、客观性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作为项目决策的重

要参考依据。

    第十条 公司根据职责分工和审批权限对工程项目进行决策,决策过程应有完整的书面

记录,工程项目需经公司办公会议审议后报董事长批准,投资额 5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需报

董事会审议批准。

    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工程项目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第十一条 实行工程项目决策及实施的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定期或不

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工程项目建设方式。

    对需要委托其他单位承担的工程项目,区别不同的发包方式,加强管理。

按规定应进行招标的,应当按照公司招投标规定实施。

                               第四章 概预算编制

    第十三条 生产设备部及行政部负责工程项目概预算的编制。

    第十四条 公司组织行政、研发、财务等方面的相关专业人员对编制的概预算进行审核,

重点审查编制依据、工程量的估计、定额、参数、模型等的采用是否合理,项目内容是否完

整,计算是否准确,确保编制的概预算科学合理。

审核人员应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签章确认。
                             第五章 价款支付与工程实施

    第十五条 生产设备部及行政部根据工程合同的约定和工程项目的进度,填写付款申请

书经部门经理签字后报财务总监审核,经总经理审批签字后,由出纳办理付款。

    第十六条 财务部对工程项目的实施进行总量和过程控制。总量控制以项目预算金额为

准,过程控制以合同约定为准。财务部会计人员在办理价款支付业务过程中发现拟支付的价

款与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及金额不符,或与工程实际完工进度不符或实际支出超过

预算总金额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变更,对于必要的项目变更应经过相关经办部门或中介机构(如工

程监理、财务监理等)的审核。重大的项目变更应比照项目决策和概预算控制的有关程序严

格加以控制,并报总经理审批。

    因工程变更等原因造成价款支付方式及金额发生变动的,应当编制完整的书面文件和其

他相关资科。

    第十八条 财务部对工程项目资金筹集与运用、物资采购与使用、财产清理与变现等业

务进行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反映工程项目成本费用发生情况、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及财产

物资的增减变动情况。

    第十九条 对在建工程项目减值情况由设备、行政和财务部进行定期检查,原则上每半

年检查一次,对出现减值的情况应按规定程序计提减值准备。

    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的管理按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章 竣工结算

    第二十一条 对竣工清理、竣工决算、决算审计、竣工验收等各环节要加强管理,确保

竣工决算真实、完整、及时。

    第二十二条 生产设备部、行政部对完工工程要及时组织清理,如实填写并妥善保管竣

工清理清单。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工程剩余物资的管理,对生产需用的物资应办理内部转移手续,对

生产不需用或残废料按照公司《存货管理制度》进行处置,并将处置收入及时入账。

    第二十四条 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编制竣工决算。

    公司应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对竣工决算进行审核,重点审查决算依据是否完备,相关文

件资料是否齐全,竣工清理是否完成,决算编制是否正确。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完工应及时组织竣工决算审计。
    未实施竣工决算审计的工程项日,原则上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因生产经营急需确需

组织竣工验收的,应同时组织竣工决算审计。

    第二十六条 竣工审计结束后,应及时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

要求。

    要加强对竣工验收的审核,重点审查验收人员、验收范围、验收依据、验收程序等是否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可聘请专业人士或中介机构帮助验收。

    第二十七条 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应当及时编制财产清单,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按照

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规定加强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对完工工程项目的经济性与项日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

预期经济目标进行对比分析,并作为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的基本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