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环生物:无形资产管理制度(2014年3月)2014-03-07
江苏四环股份有限公司无形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并及时发现和纠正无形资产业务中的各种差
错和舞弊,保护无形资产的安全并维护其价值,提高无形资产的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的核心
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无形资产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无形资产,是指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
资产,即能够从公司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够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协议、资产、负债一
起用于出售、转移、授权许可、租赁或者交换的,以及源自合同协议性权力或其他法律权利
的非货币性资产。
无形资产通常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非
专利技术是指公司拟永久拥有的独家专有技术。
第四条 本制度规范无形资产的保管、使用和处置。有关无形资产开发或购买,按公司
《“三新”研发管理办法》和《关于购置无形资产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基本要求:
无形资产保管、使用及保护、处置报废等环节的流程应清晰严密;无形资产的摊销和报
告应当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六条 无形资产保管、使用、处置业务按照岗位职责分工,要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
离、制约和监督。做到:
(一)无形资产保管、使用、处置岗位互相分离;
(二)无形资产处置的审批与执行岗位分离。
第七条 公司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保管公司无形资产的各类权属证书、法律文本、配方、
源程序设计、工艺等。法务部门负责公司无形资产权利的保护。
第八条 公司配备合格的人员保管无形资产。保管无形资产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
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第九条 对接触无形资产中公司核心技术实行授权批准,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接
触公司的核心技术。
第三章 无形资产的保管和保护
第十条 公司应指定可接触公司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人员,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一条 有权接触公司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人员每接触一次,保管人员均应在登
记簿上登记,详细记录接触人、接触时间、时长、接触目的、接触批准人。
第十二条 对必须同时由技术部门保管的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资料副本,除发明人或总
工程师、或总工艺师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接触全套设计图纸或资料。
第十三条 对生产加工核心技术的车间或工段、或工位应该封闭管理,除授权指定人员
外,非该被封闭领域的人员不得进入该领域。授权指定的非该领域人员进出均应严格登记,
详细记录进入者姓名、事由、时间、批准人、离开时间、时长。
由电子门禁系统管理的,还应登记领入人的姓名。
第十四条 在计算机上保存或运行的无形资产,应严格遵守公司《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中第六章“信息系统的安全”的各项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的商标除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外,还应对商标的印模加强保密管理。与印
制商标的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每批商标印制完成,应立即收回印模,不得留存在印模单位。
第十六条 一旦发现有人或单位侵害本单位无形资产的,公司法务部门应在总经理或分
管副总经理领导下,牵头成立由总经理办公室、销售等部门参加的调查处理小组,对侵害本
公司无形资产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出维权对策。
第十七条 公司应定期对拥有的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先进性进行评估,加大研
发投入,推动技术升级。
第十八条 至少在每年年末由无形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无形资产进行检查、分
析,预计其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检查分析应包括定期核对无形资产明细账与总
账,并对差异及时分析与调整。
无形资产存在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按照公司减值准备会计政策的规定计提减值准备、
确认减值损失。
第四章 无形资产的处置与转移
第十九条 按无形资产不同的处置方式,采取以下相应控制措施。
(一)对使用期满、正常报废的无形资产,由管理部门填制无形资产报废单,经公司总
经理批准后对该无形资产进行报废清理。
(二)对使用期限未满、非正常报废的无形资产,由无形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
经公司有关管理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按规定程序审批后进行报废清理。
(三)对拟出售或投资转出的无形资产,由相关部门或人员提出处置申请,列明该项无
形资产的原价、已摊销价值、预计使用年限、己使用年限、预计出售价格或转让价格等,报
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予以出售或转让。
第二十条 无形资产处置价格应报经总经理审批后确定。对于重大的无形资产处置,需
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对于无形资产的处置,比照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无形资产处置涉及产权变更的,及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出租、出借无形资产,由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办
理,并签订合同协议,对无形资产出租、出借期间所发生的维护保全、税负责任、租金、归
还期限等相关事项予以约定。
第二十三条 对无形资产处置及出租、出借收入和发生的相关费用,及时入账,保持完
整的记录。
第二十四条 对于无形资产的内部调拨,应填制无形资产内部调拨单,明确无形资产名
称、编号、调拨时间等,经有关负责人审批通过后,及时办理调拨手续。
无形资产调拨的价值由公司财务部门审核批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购置土地使用权和专利技术应报经公司批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