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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四环生物:货币资金管理制度(2014年3月)2014-03-07  

						               江苏四环股份有限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

益,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货币资金业务。

    第三条 货币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或控制的现金、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

    第四条 基本要求:

    (一)货币资金收支与记账的岗位分离;

    (二)货币资金收支的经办人员与货币资金收支的审核人员分离;

    (三)支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的保管与支取货币资金的财务专用章和负责人名章

的保管分离。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 财务部要加强对货币资金的日常调度管理,做到收支有预算,支付有监管,保

障公司在商业交往中有诚信记录。

    第六条 财务部对货币资金业务应严格按照岗位职责分工,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

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做到:

    (一)钱账分管;

    (二)收付款申请人、批准人、会计记录、出纳、稽核岗位分离;

    (三)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

记工作。

    第七条 对货币资金业务实行归口管理,具体如下:

    (一)公司的现金收付款业务由财务部统一办理,并且只能由出纳办理;

    (二)非出纳人员不得直接接触公司的货币资金;

    (三)银行结算业务只能通过公司开立的结算户办理;

    (四)收款的收据和发票由财务部的专人开具。

    第八条 公司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资金业务,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办理资金业务的

人员定期进行岗位轮换,原则上三年轮换一次,其他关键岗位最长不超过五年进行岗位轮换。

    第九条 货币资金使用按金额大小、业务性质及责任大小实行分级授权审批制度。业务

部门的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负责对经济事项发生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确认审批,财
务部及财务总监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合规性进行确认审批。财务部应严格执

行公司的预算、支付标准和分级授权审批制度。

    具体规定如下:

    (一)预算内一般性经营支付须经分管副总和财务总监批准;总经理发生的费用支付经

财务总监复核后,由董事长审批;董事长发生的费用支付经财务总监复核后,由总经理确认。

总经理如需对其他人员授权,则每年初由公司以文件的方式由总经理签字明确授权事项。

    (二)超预算和预算外的支出,按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办法》经审议批准后,由财务总

监和总经理批准。

    (三)发生的重要资金支付须经总经理办公会议集体决议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如该事

项按章程规定需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则需履行相关的审议程序,经审议通过后执

行。

    (四)公司对外投资支付按公司章程和长期股权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五)公司内部及子公司之间资金调度,由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审批;未经公司

总部履行审批决策程序,所属子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外提供拆借资金。

    (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另派驻财务总监的按规定需经其联签的事项,在财务总监

批准后,还应提交派驻财务总监批准。

    第十条 对货币资金业务有批准权的审批人,应按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

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

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及财务部均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

授权部门或上级授权人报告。

    第十一条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必须经过支付申请、支付审批、支付审核、办理支付四个

环节,具体规定如下:

    (一)支付申请。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由经办部门的经办人填写资金支付申请

凭证,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相关交易或事项发生的原始

批准件、计划、发票、验收入库单、相关的有效经济合同或证明等相关原始单据,需经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必须附有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二)支付审批。申请审批至少应履行程序为:经办人→经办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

财务部负责人审核→分管副总经理审批→财务总监复核→总经理审批,属董事长权限的,还
需报董事长审批。属于总经理或董事长直接分管的业务或部门,其审批程序为:经办人→经

办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负责人审核→财务总监复核→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各层

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存在不真实、不合理、不符合

法律法规以及不符合公司相关规定等情形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性质

或金额重大的,还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如所办理业务的金额或性质需要上报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批准的,则应当通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议后,才能按以上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申

请。日常管理费用的报销经部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审核后即可办理支付。

    (三)支付审核。财务总监为支付审核人,应当对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的货币资金支付

申请进行审核。首先应对发票的真伪进行审核,凡增值税发票都要经税务部门认证中心认证,

然后审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是否为预算内的支出,其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

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合法合规,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审

核无误后,按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权限和本条第二款的流程办理审批。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对付款凭证进行复核,包括付款凭证的所有手续是否齐备(包

括审批手续)、付款凭证金额与附件金额是否相符、收款单位是否与发票一致等,复核无误

后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付款后在付款凭证及附件上盖上“付讫”章,及时登记现

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三章 现金管理

    第十二条 现金是指公司财务部为了支付日常零星款项而掌握的现款,主要包括公司的

库存现金和备用金。

    第十三条 现金的使用范围: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各项奖金、各种劳保福利费

用、出差人员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个人劳务报酬、公司零星采购及其他经营性零星用现。

    第十四条 在办理有关现金收付业务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所有现金收入款项都应于当日如数存入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时,应报告财务

经理,采取防范措施,妥善保管,第二天早晨及时存入银行。

    (二)支付现金,可以从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公司的现金

收入中直接支付(即不准坐支现金)。

    (三)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提取金额在人民币伍万元以下(包括人民

币伍万元)由财务经理审批签字;提取金额在人民币伍万元以上由财务总监审批签字。

    (四)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库存现金限额,不得超限额保存现金,超限额部分应于
当日存入开户银行。

    第十五条 日常现金的收支管理:

    (一)出纳人员负责办理现金收付和保管工作,实行钱账分管。

    (二)现金出纳,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业务手续制度,即收支现金必须有凭有据,符合财

经纪律和财务制度规定;收支现金,收支双方必须当面点清细数,并进行复核,以防差错;

收支现金后,必须在现金收支凭证上加盖有日期的“现金收讫”或“现金付讫”戳记和出纳

人员、当事人的签字或盖章,以防重复收付。每日终了,应结出库存现金余额,进行账实核

对不准以白条抵库,发现现金余缺应及时列账,并向上级领导逐级报告,查明原因处理。

                              第四章 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六条 银行存款是指公司存入银行的货币资金。公司收入的一切款项,除国家另有

规定以外,都必须当日送存银行;公司的一切支出,除规定可以用现金支付以外,都必须通

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十七条 财务部应当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

定,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银行账户的

开立应当符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需要,不得随意开立多个账户,禁止未经财务总监批准自行

开立银行账户,对不需用、未使用的银行账户要及时做好清理、撤消工作。严格遵守银行结

算纪律,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 财务部应根据公司资金情况,提出开立远期票据或办理押汇、贴现等融资业

务需求,并负责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和银行授信额度。

    第十九条 出纳员负责公司银行存款的使用和管理。财务部应当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

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指派对账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行

审核,确定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是否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当查明原因,

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采购货款支付由采购部或设备供应部计划员按合同提出付款申请,经部门审

核,分管副总经理签字,财务总监复核后,交财务部付款。

    第二十一条 其他业务付款由当事人提出申请,部门经理复核业务合同、办理事项是否

经过事前审批等内容后,上交分管副总经理,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交财务部付款。

    第二十二条 信用证付款业务、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应严格依据采购合同要求或融资需求

办理。
    第二十三条 出纳员付款时必须复核支付申请是否经各级有权签字的人签字批准,原始

凭证原件是否真实、完整,并应提前做好资金准备。出纳员必须严格按凭证提供的信息填写

票据,并连同凭证交财务经理审核后加盖印鉴。

    第二十四条 严禁开立空头支票及远期支票;未经财务总监批准,不得开立空白支票。

开具的支票必须填上支票抬头,用途;除公司提取现金外,严禁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具现金

支票。

    第二十五条 例行收款。

    (一)由客户直接汇至公司账户的货款或其他款项,出纳员及时从银行取得回单,并将

信息传给相关部门。

    (二)以票据方式收到的货款,出纳应在收到客户的票据后,设立台账进行管理,保证

在票据有效期内到银行办理委托收款或兑现业务,款项进账后,注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 银行结算业务完成后应序时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不准多笔汇总登

记,也不准以收支差额记账。

    第二十七条 对于银行账户实行网上交易、电子支付等方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的,

公司应当与承办银行签订网上银行操作协议,明确双方在资金安全方面的责任与义务、交易

范围等。操作人员应当根据操作授权和密码进行规范操作。

    公司使用网上交易、电子支付方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不应因支付方式的改变而随

意简化、变更支付货币资金所必需的授权批准程序。公司应严格实行网上交易、电子支付操

作人员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控制。

    第二十八条 需在异地开设采购资金专户的,由采购部门提出申请,经分管副总经理审

核后,交财务总监复核,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开立。

    采购资金专户实行报账制,报账制的报销手续按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因从事证券交易和期货交易而在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开设资金专户的,交

易人员应在每日股(期)市闭市后,将交割单送交财务总监。财务总监指定有关人员制作记

账凭证。出纳人员依据交割单登记资金专户账。交易人员应每周在证券(期货)公司打印一

份对账单,交财务部出纳员核对。

    对证券(期货)公司以现金等方式不通过公司资金专户返还的手续费,交易人员应在收

到的当日,最迟在次日交财务部入账,财务部有关人员应按与证券(期货)公司签订的协议

进行审核。
    任何人员均不得在交易资金专户提取现金,也不得通过转账方式将资金转到公司财务部

指定以外的账户,对违反此规定者,公司将对其以贪污论处。

    第三十条 外币的管理。外币是指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公司按币种设立银行存款日

记账和现金日记账,记账方法采用统账制。汇率采用即期汇率核算。交易时发生的外币业务,

采用交易日汇率,现汇兑换采用中国外汇管理局挂牌当日的卖出价或买入价。资产负债表日

按即期汇率折算的人民币与账面的差额为汇兑损益,记入财务费用。

    公司以外币支付预算内的款项时,应经财务总监和总经理批准。对需经派驻财务总监联

签的,还应按本制度第九条第六款的流程办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购买的有价证券属现券的,购入时制作入库单,入库单的主要内容为:

券种名称、发行单位、面值、利率、付息方式、期限、张数、本金总额、兑付日期,经手人

签字,保管人签字,财务经理签字。经手人、保管人各执一份留存。入库单连同银行付款凭

证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保管人要建立登记簿,记载其变动情况。现券要视同现金一样,要

存放在防盗、防火、防潮的安全地方,也可在银行租用保险箱存放。保管员应至少每月查对

核实一次。

    当将现券用于质押融资时,应与金融机构办好交接手续;解除质押时,同样要与金融机

构认真办好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财务部应每日编制资金(包括银行存款、现金)动态情况表,每日终了或

次日上班时报财务总监和总经理。

                             第五章 票据和印章管理

    第三十三条 票据系指公司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收据、各种支票等。

    第三十四条 各种票据由财务部统一保管。

    第三十五条 票据购置。票据由财务部统一向税务部门和有关银行购买。收据由财务部

统一印刷。票据保管人按每次购置的数量建立登记簿。向银行购买的支票,每次每种限购一

本。

    第三十六条 财务部要按票据种类设置登记簿。登记簿的封面内容为:票据名称、每本

票据份数、总本数、起讫号。登记内容为:领用日期、领用部门、领用数量、起讫号、领用

人签字,缴销日期、缴销数量、作废份数、缴销起讫号、票据总金额、结存数量、缴销人签

字。登记格式为横线登记法,即上述内容在同一条横线上登记。

    缴销人在缴销前应到财务部相关人员处核对缴销票据总金额,核对相符后方可办理缴销
手续。

    第三十七条 票据领用。票据使用部门领用票据应提出书面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

部门印章经财务总监批准后办理申领手续。使用时要顺序使用,不得跳本跳号。

    第三十八条 票据保管。票据应有专用库房,库房要具有防盗、防火、防潮功能,由财

务部指派专人管理,除支票外,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票据。

    票据存根属于公司的原始凭证,应保存 15 年。

    第三十九条 财务部对各种支票和付款凭证,必须认真保管,使用时按编号顺序登记。

支票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开户行办理挂失手续,报法院登报声明,并对责任人视情节及损

失额度给予相应处罚。

    第四十条 本制度所涵盖印鉴范围为:公司在开户银行预留的印鉴样式对应的所有实物

(包括网上银行所使用的专用 U 盘或密码器)。印鉴平时必须妥善保管,保证安全,不得由

一个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原则上由出纳和财务经理分开保管。印鉴保管人外出

必须作好交接授权工作,由财务总监指定人员临时保管。

    第四十一条 保管人必须亲自在银行结算凭证等单据、文件上面加盖预留银行印鉴,不

允许由其他人代替。

    第四十二条 一般情况下,不准携带银行印鉴外出,如确实需要,应事先取得公司财务

总监的批准,印鉴保管人方可亲自携带各自的印鉴外出使用。印鉴保管人应建立财务印鉴使

用登记簿,记录临时代管和外出使用的情况。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四十三条 财务总监负责对公司及子公司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十四条 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不相容职

务混岗的现象。

    (二)货币资金支付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货币资金制度的授权批准手续

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

保管的现象。

    (四)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

否存在漏洞。
    (五)随机检查库存现金的账实相符情况。

    (六)货币资金收入、支出是否取得合理、合法的凭据。

    (七)银行存款余额对账单编制情况。

    第四十五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要求纠正和完

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

纠正和完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