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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四环生物: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4-03-25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

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

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律师核查,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已于 2014 年 3 月 7 日在《证券时报》、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

召集人、股东与会方式等事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4 年 3 月 24 日在江阴市滨江开发区定山路 10 号
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孙国建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
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

为:贵公司董事会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

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情况和召集人资格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共 2 名,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数共计 59,633,388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5.79%。

    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及对

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均具

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书面方式予

以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四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拟通过银行向江阴金瑞

织染有限公司提供贷款人民币 11,000 万元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关于修订《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修订《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5、关于修订《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6、关于修订《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

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

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

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

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 凡                               王长平



                                         聂梦龙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