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环生物: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4-05-24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
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
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律师核查,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已于 2014 年 4 月 29 日在《证券时报》、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13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
召集人、股东与会方式等事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4 年 5 月 23 日在江阴市滨江开发区定山路 10 号
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江永红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
为:贵公司董事会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
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情况和召集人资格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共 2 名,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数共计 19,633,388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91%。
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及对
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均具
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书面方式予
以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201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2、《201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201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14 年财务报告及
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6、《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 2013 年度报酬》;
7、《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8、《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
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
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
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
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 凡 王长平
聂梦龙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