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环生物: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4-09-25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公司董事会的委托,
指派本律师出席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
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
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律师核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已于 2014 年 9 月 5 日在《证券时报》、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并于 2014 年 9 月 20 日在上述媒体上刊登了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
告》。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
召集人、股东与会方式等事项外,还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载明了参与网络投票
的股东的身份确认与投票程序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4 年 9 月 23 日—2014 年 9 月 24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4 年 9 月 24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4 年 9 月 23 日 15:00 至 2014 年 9 月 24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 2014 年 9 月 24 日下午 14:30 在江阴市滨江开
发区定山路 10 号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孙国建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
开方式、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
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出席对象、
出席会议登记办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确认与投票程序等相关事项,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情况及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0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65,790,2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6.39%。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 3 名,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64,820,1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6.30%。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 27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970,0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额的 0.09%。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
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对本次股
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进行了身份认证。本律师查验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与会人员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及召集人资格。本律师认为:
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均具有合法
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
投票表决,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四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拟对
外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
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
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计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
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
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
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 凡 王长平
聂梦龙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