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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四环生物:委托贷款管理制度(2014年10月)2014-10-31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贷款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
和健康发展,保证资金安全和有效运行,使公司委托贷款行为更加规范化、制度
化、科学化,规避或减少决策风险,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全资)子公司及能够实施控制的其他相
关企业。
    第三条 委托贷款行为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 委托贷款是指公司在确保日常经营活动资金周转的基础上,利用闲
置自有资金,通过金融机构向其他公司提供借款,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委托贷款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但不允许使用募集资金或变
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委托贷款。
    第五条 公司委托贷款业务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项目选择均
应经过充分调查研究,重点关注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贷款偿还资金来源以及贷款
用途。
    第六条 公司不得向关联方或变相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关联方主要是指
控股股东所控制的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
    第七条 委托贷款项目均需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所有委托贷款业务都应签订合同,合同应约定借款用途、借款金
额、借款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
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贷款发放后,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贷款合同执行情况及借款
单位的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追踪检查。主要跟踪借款人所属行业及自身经营财务
状况变化情况,如发现可能不利于贷款按时归还的问题,尽快采取相应措施,防止
风险进一步扩大。
    第十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在委托贷款到期前一个月,向借款单位发送委
托贷款到期还款通知书,督促借款单位及时筹措资金,按期还本付息。
    借款到期归还暂时有困难的,应提前 30 天提交展期申请报告申请展期。提
前归还借款的,需事先通知公司财务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对未能勤勉尽责,盲目决策,导致委托贷款风险的相关责任
人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
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