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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四环生物:关于加强公司文化建设管理的规定(2014年11月)2014-11-11  

						             江苏四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公司文化建设管理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文化建设,发挥公司文化在公司打造“百年企业”中的重要作用,

根据国家涉及企业文化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

    第三条 公司文化是由公司负责人及其团队,带领全体职工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

形成的理念和行为规范。

    第四条 公司的文化应具有积极向上、开拓创新、同心协力、诚实守信的精神内涵,具

体是:团结 诚信 创新 责任。

    第五条 文化建设的基本原则是:

    (一)在公司的组织结构、执行力、生产经营、安全管理、质量管理、品牌建设、售后

服务七个方面积极培育公司文化;

    (二)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和优良传统,确定文化建设的目标和内容;

    (三)治理层和管理层应发挥主导和模范带头作用,营造企业文化的环境;

    (四)加强对员工的文化教育和熏陶,提升员工的文化修养和内在素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公司文化建设工作在董事会的领导下,由总经理负责。

    第七条 公司办公室为公司文化建设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和权限是:

    (一)职责

    1、负责运用多种媒介对全体职工进行文化理念的宣传贯彻、行为规范的引导和实施,

保障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2、负责对各部门、各分、子公司的文化建设予以指导和帮助;

    3、组织对公司文化建设的开展情况进行评估;

    4、在绩效考核工作中负责对文化建设部分的定性定量考核;

    5、对被拟并购单位的企业文化进行调研,从企业文化角度提出并购的意见或建议。

    (二)权限

    1、有权对多部门、基层单位(或车间、分厂、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文化建设情况进行

督促检查;

    2、有权对不利于公司文化建设和发展的行为进行批评和制止,对情节严重的有权提出
处分建议。

    第八条 公司办公室应设置“文化建设管理岗”,配备专人专职或兼职从事该岗位的工

作。各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也应设置“文化建设管理岗”,配备合格的人员兼职履行该岗位

的职责。但担负考核工作的人员不能兼任该岗位的工作。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九条 公司负责人及其团队要以优良的作风和行为规范影响和引导全体职工,形成公

司整体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第十条 公司的有关管理制度中,应纳入文化建设的要求,使文化建设制度化,确保全

体职工共同遵守。

    第十一条 各部门要紧密协作,加强对公司品牌和产品的宣传和推广,树立和扩大公司

的质量文化、品牌文化、售后服务文化的影响力。

    第十二条 培育令行禁止的工作作风,提高公司各层级的执行力。

    第十三条 充分利用平面媒体、互联网视频和互联网等多种媒体搭建公司形象的宣传平

台。

    第十四条 发挥公司内部刊物、互联网内网和培训机构的作用,宣传公司的发展战略,

及时反映生产经营动态,表扬好人好事,加强对员工的文化教育和熏陶,增强员工的责任感

和使命感,提升员工的文化修养和内在素质。

    第十五条 公司主要领导应向全体员工公开自己的电子邮箱,征集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并在适当的地点设置一个或多个加密(锁)信箱,收集员工的书面意见和建议,以利于公司

内部各层级之间的沟通,促进和谐环境的形成。

    第十六条 公司在每年的预算中,应安排保障文化建设所需经费的投入。

第四章 评估

    第十七条 公司文化评估工作必要时应成立评估领导小组,由总经理任领导小组组长,

办公室主任为副组长,各部门、基层单位负责人为小组成员。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司

办公室。

    第十八条 公司文化评估包括文化建设评估和文化建设效果评估两个方面。

    第十九条 文化建设工作评估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文化建设的领导体制是否建立;

    (二)文化建设的主管部门和岗位责任制是否落实;
    (三)各项文化建设的要求是否纳入相关管理制度中;

    (四)文化建设的经费是否有保障;

    (五)是否开展公司文化主题活动;

    (六)是否开展对员工培训或专题教育;

    (七)是否充分利用内外部各种媒体宣扬公司文化;

    (八)是否将文化建设的要求纳入公司的考核范围,并与奖惩挂钩。

    第二十条 文化建设效果评估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文化建设中是否模范履行其在文化建设中的责

任,重点关注其执行力、诚信度、安全意识、品牌维护等方面的履责情况;

    (二)员工对公司的核心价值观、发展战略的认识度;

    (三)员工对公司的忠诚度;

    (四)公司有无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

    (五)员工是否爱岗敬业,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

    (六)客户对公司的产品或服务的满意度;

    (七)在创建和谐企业、物质和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中有无得到上级组织的表彰;

    (八)有无及时对公司的先进典型(集体、个人)事迹进行挖掘和宣传;

    (九)公司守法、诚信经营情况;

    (十)被并购企业文化的融合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文化建设的评估,采取自我评估与群众测评相结合。群众测评可采用

问卷调查和座谈会的形式进行。

    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各部门、基层单位自我评估和群众测评情况整理汇总后报公司

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对评估情况进行审议,在肯定成绩的同时,针对存在的缺陷提出整改的

意见和措施,报董事会批准后,通告全体员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