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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四环生物: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4-12-24  

						 股票代码:000518         股票简称:四环生物           公告编号:临-2014-51 号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或新增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 年 12 月 23 日(星期二) 9:30 时;
网络投票时间:2014 年 12 月 22 日—2014 年 12 月 2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4 年 12 月 23 日 9:30-11:30,13:
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4 年 12 月 22
日 15:00 至 2014 年 12 月 23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召开地点:本公司会议室

    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集人: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主持人:孙国建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5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57,461,4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15.2941%。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24,453,635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12.088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2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 33,007,7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3.206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出席了会议,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列席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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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代码:000518         股票简称:四环生物           公告编号:临-2014-51 号



    本次股东大会经过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 117,132,7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74.39%;反对股 40,052,3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5.44%;弃
权股 276,4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17%。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股 117,132,7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74.39%;反对股

40,052,3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5.44%;弃权股 276,400 股, 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17%。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 117,129,7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74.39%;反对股 40,052,3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5.44%;弃
权股 279,4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17%。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股 117,129,7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74.39%;反对股

40,052,3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5.44%;弃权股 279,400 股, 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17%。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免去史兆俊先生董事职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 85,615,1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54.37%;
反对股 40,057,3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5.44%;弃权股
31,788,968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0.19%。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股 85,615,1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54.37%;反对股
40,057,3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5.44%;弃权股 31,788,968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0.1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派出律师对大会的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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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认为:公司 201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

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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