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环生物: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15-01-28
股票代码:000518 股票简称:四环生物 公告编号:临-2015-03 号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
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疆爱迪新能源科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爱迪”)于近日收到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
下简称“昌吉中院”)执行裁定书(【2014】昌中执字第 120-4、120-5 号),现
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太建设”)与被告新疆爱迪
于 2011 年 7 月 19 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经双方结算,实际已完成
工程造价为 10,824,904.81 元,已支付 3,500,000 元,尚欠 7,324,904.81 元,后经
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2014】昌中民一初字第 14 号),新疆爱迪于 2014
年 8 月 15 日前一次性支付 3,662,452.4 元,于 2014 年 8 月 31 日前一次性支付
2,197,471.4 元,剩余款项 1,464,981.01 元于 2014 年 9 月 10 日前一次性付清。
由于资金不足,被执行人新疆爱迪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
追加公司作为本案件的被执行人,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江苏四环生
物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 7,405,353.44 元(不含逾期利息)的财产,或冻结(划
拨)被执行人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 7,405,353.44 元(不含逾期利
息)。
在执行过程中,昌吉中院先后冻结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江苏四环生物制药有
限公司、北京四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的部分银行账户,公司就此向昌吉中院提出
了《执行异议申请书》。(详见公司临-2014-32、47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经各方协商,中太建设(甲方)与新疆爱迪(乙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
议主要内容为:
1、在签署和解协议后三日内,甲方向昌吉中院撤销对乙方的全部强制执行
1
股票代码:000518 股票简称:四环生物 公告编号:临-2015-03 号
申请。
2、申请法院撤销追加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申请
法院解除对公司所有的执行措施。
3、申请法院撤销对江苏四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北京四环生物制药有限公
司的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并解除所有执行措施,将扣划的北京四环生物
制药有限公司账上的金额全额返还给北京四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4、在满足上述三款条件,法院出具相应的裁定书、决定书,解除所有执行
措施,将扣划的款项全部返还给北京四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后,乙方立即向甲方
支付 1,800,000 元,2015 年 4 月 30 日前再支付 2,762,452.41 元,剩余 2,762,452.4
元在 2015 年 6 月 30 日前向甲方支付完毕。甲方指定乙方将上述款项直接支付给
孙国辉(中太建设的委托代理人)个人账户视为已支付给甲方。该款结清后,双方
再无其他往来纠葛。
5、甲方放弃对乙方主张迟延履行期间的逾期利息等相关权利,法院收取的
执行费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对孙国辉个人签字为本案作出的任何处理均
予以认可。
昌吉中院根据上述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下达了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昌吉中院作出的(2014)昌中民一初字第 14 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解除对被
执行人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 7,405,353.44 元(不含逾期利息)的
财产及银行存款的查封、冻结。
截止公告日,公司及江苏四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被冻结的账户已经全部解除
冻结,北京四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解冻、返还款项手续正在办理之中。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出具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所涉及的款项为工程款,计入新疆爱迪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和
解协议的达成对公司本期利润无影响。
五、备查文件
1、和解协议
2
股票代码:000518 股票简称:四环生物 公告编号:临-2015-03 号
2、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昌中执字第120-4、
120-5号)
特此公告。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月27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