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环生物:关于诉讼事项终审结果的公告2015-06-26
股票代码:000518 股票简称:四环生物 公告编号:临-2015-45 号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终审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
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北京四环生物制药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四环”)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5)
二中民(商)终字第 04512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北京四环与北京维达法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达法姆”)于
2010年9月20日签订《协议书》,公司决定以北京四环评估报告为依据,双方协商
后以1亿元转让公司所持有的北京四环45%股权给维达法姆。并且维达法姆以持有
的白介素2、干扰素、EPO、G-CSF等舌下含片专有技术经评估后作价1亿元支付受
让的45%股权。(详见披露于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的临-2010-28号)
《协议书》生效后,公司如约履行,将北京四环45%的股权变更登记至维达
法姆名下;而维达法姆所持有的白介素2、干扰素、EP0、G-CSF等四类产品的技
术资料未实际交付给公司,且维达法姆在中国进行的专利申请未获得批准。基于
此事实,公司就与维达法姆、第三人高世英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公司、北京四环、维达法姆于2010年9月20日
签订的《协议书》;请求法院判令维达法姆将其持有的北京四环45%的股权返还公
司;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维达法姆承担。(详见披露于巨潮资讯网及证
券时报的临-2011-26号)
后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公司、北京四环与维达法姆于2012
年8月10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详见披露于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的临-2012-27
号)。
维达法姆认为虽然解除了《协议书》,但由于其已经依约将技术交付给二被
告,公司、北京四环实际已经占用使用该技术近两年之久,公司、北京四环使用
技术期间已给维达法姆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而公司、北京四环在此期间却利用
1
股票代码:000518 股票简称:四环生物 公告编号:临-2015-45 号
原告技术的独家使用权获得了巨大利益,应予以赔偿损失,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公司、北京四环向原告赔偿损失16,950,684
元人民币。(详见披露于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及中国证券报的临-2013-25号公
告)
2014年12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做出了一审判决:驳回原告
维达法姆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十二万三千五百零四元,由原告负担。(详见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证券日报的临-2014-52号公告)。
针对一审判决,维达法姆提出了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2014)大民初字第9653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详
见披露于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证券日报的临-2015-15号公告)
二、本次终审判决的有关情况:
根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 04512 号
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 123,504 元,由北京维达法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 123,504 元,由北京维达法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出具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终审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五、备查文件
(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 04512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25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