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Ⅱ ∶ 二o△ 五年七月Ⅱ 一 ∷ ∷ =∴ ∷∵ ∷—0 一∷ ∷∷ ˉi 一 ∷ ˇ∷ ∵ “ ” 本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简 称 本合同 )由 以下各方于 ⒛15年 7月 B刂 日在江苏省江阴市订立 : 甲方 :江 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江 苏省江阴市滨江开发区定 山路 1Q号 法定代表人 :孙 国建 乙方 :中 欧盛世资产管理 (上 海 )有 限公司 住所 :上 海市浦东新 区花园石桥路 GG号 7楼 707室 法定代表人 :唐 步 鉴于 : 1、 甲方系一家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 其发行的人 民币普通股 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股 票代码 :OO0518)。 2、 乙方为一家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 的有限公司,并 为 “ - 经依法批准具有资产管理资质的资产管理机构 ,作 为拟设立的 中欧盛 ” “ ” 世景鑫 4号 单∵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以 下简称 资产管理计划 ,具 体 名称 以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备案为准 。)的 资产管理人 ,根 据资产委托人 “ 的投资指令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 以资产管理计划认购 (以 下简称 认 ” 购 )甲 方向其非公开发行的人 民币普通股 A股 股票 (以 下简称叫卜公开 ” 发行股票 )。 有鉴于上 ,合 同双方在平等 、自愿 、诚信的基础上 ,经 友好协商 ,依 据 《中 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等 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就 乙方认购 甲方拟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相关事宜 ,达 成如下一致意见 : 第一条 定义与释义 l。 1 本合同中,除 非另有约定,以 下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 (1) “ ” 定价基准 日 系指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 议公告日。 ^ (2) “此次非公开发行结束 ”系指按本合同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枣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于 乙方名下之 日为准 。 (3) “中国证监会 ”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4) “深交所 ”系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 (5)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系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 1.2 释义 (1) 本合同的标题仅供查阅方便之用 ,不 应用于解释本合同。 (2) 对某章、某条 、某款、某段、某附件或某附录的所有引用均指 引用本合同的章、条 、款、段、附件或附录 。 (3) 本合同的附件 、附录、附表以及各方确认为本合同附件的其他 文件应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 。 缁 · 第二条 合同标的 2.1 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面值和种类 :人 民币普通股 (A股 ),每 股 面值为人 民币1元 。 2.2 乙方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资金为人 民币侣 ,173万 元 。认购股份 数量为8,100万 股 。 2.3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股 票具体上市安排 待与中国证监会、深交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协商后确定 。 第三条 认购价格 、认购方式和认购数额 管理办法》及 《△市公司非 3.1 甲、乙双方 同意根据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本次非公开发行般票的定价基 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作为 民 公开发行股票的每股价格为每跛人 准 。根据前述规定,甲 方本次非 易均价的gO%惑 如 币5.33元 ,即 定价基准 日前zO个 交易日甲方股票交 除权、除息的,发 行价格及发 果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 至发行 日期间 行数量将作 出相应调整 。 ,认 购金 额为人 侣,173万 3.2 乙方以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 元 ,认 购股份数量为8,100万 股 票交割 第四条 认购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与股 购款 总金额认购本次甲 4.1 乙方不可撤销地同意按照第三条确定的认 意在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 方非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 ,并 同 ” (简 称“缴款通知 ) 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在 甲方发出认股款缴纳通知 划入保荐机构帐户 ,验 资完毕后 的3个 工作日内,一 次性将认购款 , ˉ 项存储帐户 。 扣除相关费用再划入 甲方募集资金专 购。 4.2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支付方式为现金认 按规定将 乙方认购的股 4.3 在 乙方按第四条第t熬 支付认购款后 ,甲 方 记手续 ,以 使 乙方衤为本合同第 票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票登 。 二条约定之种类和数额的股票的合法持有人 第五条 限售期 之日起3G个 月内不得转让 。 乙方此次认购的股票 自此次非公开发行结束 第六条 陈述与保证 为本合同之 自的 ,合 同双方彼此陈述与保证如下 : (1) 其均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有 签署及履行本合同 的充分的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 能力 ; (2) 其均完全有资格 、权利及有效授权作为合同一方签订本合 同 , 且本合同条款构成各方 的合法 、有效 、有约束力并可执行的义 务及责任 ; (3) 其签署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顼下 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不 会与任 何适用的法律 、行政法规 的规定及/或 其作为一方的其他合同、 合同的约定相违背或抵触 ; (4) 其将不因签订及/或 履行与任何第三方的合同、合同及/或 其他 法律安排而妨碍其对本合同的履行 ; (5)∶ 其将尽最大努力相互配合 ,以 办理及/或 签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及认购的一切相关手续及/或 文件 。 f=L条 双方的义务和贵任 蜘渊 7.1 甲方的义务和责任 黾 (1) 于本合同签订后 ,甲 方应采取所有妥当、及时的行动 ,召 集临 时股东大会 ,并 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提肩 股东大会 珀 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及其他必须 蝉 明确的事项等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2) 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甲 方负责办理及/或 提交向中国证监会 等有关主管部门报请审批、核准的相关手续及/或 文件 ; (3) 就本次 乙方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 ,甲 方负责办理及/或 提交向其 他相关主管部门 (如 需 )报 请审批、核准的相关手续及/或 文件 ; (4) 保证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后 ,尽 快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 数量及价格向乙方非公开发行股票,并 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的有关规定 ,办 理有关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 ; (5)根 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 ,及 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 7.2 乙方的义务和责任 (1) 保证其 自身的经营和投资行为在本合 同签署 日及本次非公开发 行期间均正常运转 ,没 有任何影响其本次认购的事实和情形发 生 ; (2) 尽最大努力确保资产管理计划按时成立 ,但 非 乙方原因导致的 资产管理计划未能按时成立并支付本合同项下的认购款时 ,豁 免 乙方的责任 ; (3) 配合甲方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手续 ,包 括但不限于 向其相关主管机关或监管部门 (如 需 )和 向股东及其相关主管 部门或监管机构 (如 需 )就 乙方认购 甲方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事宜申请审批 ,提 供全部批准文件 ,出 具 乙方内部权力机关决 策文件 ,签 署相关文件及准备相关 申报材料等 ; (4) 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后的股款支付 日,履 行以现金认购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缴资和协助验资义务 ; (5)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应付认购资金仅来源于资产管理计划委托 人向乙方交付的委托 资金 。乙方保证其于本合同项下的认购资 金的来源均为正常合法 ; 。 (6) 保证 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 日起 ,在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所规定的限制股票转让期限内,不 转让其于本合同项下 所认购的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 第八条 保密 · 除非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或证券监管部门 办理有关批准、备案手续 ,或 为履行在本合同下的义务或声明与保证需向第三人 合同的所有条 披露 ,或 该等信 息已公开披露 ,双 方同意并促使其有关知情 人对本 款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及认购有关事 宜严格保密 。 , 第九条 违约责任 繁 9.1 本合同签署后 ,任 何一方 (违 约方 )未 能按合同的规定遵守或履行其 在合同项下的任何或部分为合同生效而负有 的准备义务 ,或 做出任 何 约而 虚假的声明、保证或承诺 ,则 被视为违约 。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 对其他方 (守 约方 )造 成的一切损失 。 9.2 本合同生效后 ,乙 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 的约定 ,延 迟支付认购款 的 , 造成 每延迟一 日向甲方支付认购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并 赔偿给甲方 的其他损 失 。 (1)甲 方股东 9.3 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发行 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如未获得 (如 需 ) 大会通过 ;或 /和 (2)中 国证监会及 /或 其他有权 主管部门 的核准及/或 豁免 ,不 构成 甲方违约 。 ⒚‘4 本合 同项下约定的认购非 公开发行股票事 宜如未获得 中国证监会及 / 或 乙方股东及其相 关主管部门或监管机构核准及/或 豁免 ,不 构成 乙 方违约 ,乙 方无需承担任何 民事责任 。 9.5 任何一 方 由于不 可抗力且 自身无过错 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 不能履 厂 必要的救 行本合同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 ,但 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 切 一 ,应 尽快将 济措施 ,减 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 方 15日 内,向 事件的情况 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 ,并 在事件发生后 其他各 方提交不能履 行或部分不能履 行本 合 同义务 以及需要延期履 行的理 由的报告 。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 30日 以上 ,丁 方有权 以书面 通知的形式终止本合同。 第十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0.1本 合同的订立、生 效 、解释和履行适用 中国现行公布的有关法律 、行 政法规 。 Γ 10.2本 合 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 ,合 同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 决 。协商不成 ,任 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提 起诉讼 。 第十一条 合 同的变更 、修改 、转让 11.1本 合同的变更或修改应经合同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11.2本 合同的变更和修改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 11.3未 经其他方书面同意 ,其 他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 全部权利或义务 。 第十二条 合同附带的任何保留条款、前置条件 本合同不附带任何保留条款和前置条件 。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条件和时间 本合同在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生效 : (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 (2) 本次非公开发行经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批准通过 ; (3) 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 ; (茌 ) 中欧盛世景鑫 4号 单一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成立 第十四条 未尽事宜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合 同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合同。 C ··· ∷酽酽⒈· 第十五条 合同文本 ∷∷∷∷ ∷∴ Ⅱ∶∷1⒈ ∷∷∶∷∴∷ 本合同一式六份,具 有同等法 合 向各 方 客 持 一 份 ,其 余 用 作 上 报 材 卟 料时使用 。 (本 页无正文,为 江苏 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与中欧盛世资产管理 (上 海)有 限 公司签署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签章页) ∷ ∷ ∷ i∵ 亠 颦 甲方 :江 苏四环生物股份 蜘 法定代表人 (授 权代表 ) 乙方 :中 公司 (盖 章 ) 法定代表人 (授 权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