泣苏诬坏生物般份 ∷司 利基金管∷ 泰达宏∷ 理有限公司 签署 附条件生效∷ 的殷份认购合∷ 二○△五年七月 “ ” 本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 同 (简 称 本合 同 )由 以下各 于 2:∴ 【 冖 :年 F, 月 s。 I日 在江苏省江 阴市订立 : 甲方 :江 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江 苏省江 阴市滨江开发区定 山路 10号 法定代表人 :孙 国建 乙方 :泰 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住所 :北 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 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 :弓 劲梅 鉴于 : 1、 甲方系∷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 其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己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 (股 票代码 :OO0518)。 ’ ~ 乙方为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并 为 “ 经依法批准具有资产管理资质的资产管理机构 ,作 为拟设立 的 泰达宏 ” “ ” 利价值成长定向增发 ”4号 资产管理计划 (以 下简称 资产管理计划 ) 的资产管理人 ,根 据资产委托人 的投资指令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 以资产 “ ” 管理计划认购 (以 下简称 认购 )甲 方向其非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 ” 股 A股 股票 (以 下简称叫卜公开发行股票 )。 ^ 有鉴于上 ,合 同双方在平等 、自愿 、诚信的基础 上 ,经 友好协商 ,依 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以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就 乙方认购 甲方拟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相关事宜 ,达 成如下一致意见 : 第 一条 定义与释义 1.1 本合同中,除 非另有约定 ,以 下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 (1) “ ” 定价基准 日 系指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 议公告 日。 ∵ (2) “ ” 此次非公开发行结束 系指按本合同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于乙方名 下之 日为准 。 ∴ (3) “ ” 中国证监会 系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4) “ ” 深 交所 系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5) “证 ” 券登记结算机构 系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 1.2 释义 (1)本 合同的标题仅供查阅方便之用 ,不 应用于解释本合同。 (2)对 某章、某条 、某款 、某段 、某附件或某附录的所有引用均指 引用本合同的章、条 、款 、段 、附件或附录 。 (3) 本合同的附件 、附录 、附表 以及各方确认为本合 同附件的其他 文件应构成本合 同的一部分 。 第二条 合 同标的 丽 2.1 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面值和种类 :人 民币普通股 (A股 ),每 股 坚 面值为人民币1元 。 2.2 乙方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为人民币侣 ,173万 元 。认购股份 数量为8,100万 股 。 2.3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 ,股 票具体上市安排 待与中国证监会 、深交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协商后确定 。 第三条 认购价格 、认购方式和认购数额 3.1 甲、乙双方同意根据 《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 《上市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定价基 准 。根据前述规定,甲 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每股价格为每趿人民 5.33元 ,即 定价基准 日前⒛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90%。 如 果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 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发 行价搂及发 行数量将作 出相应调整 。 3.2 乙方以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认 们,173万 元 ,认 购股份数量为8,100万 股 。 第 四条 认购款的支付 时间、支付方式与股票交割 4.1 乙方不可撤销地 同意按照第三 条确定的认购 款总金额认购本次 甲 方非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并 同意在 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 “ ” 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在 甲方发出认股款缴纳通知 (简 称 缴款通知 ) 的3个 工作 日内,一 次性将认购款划入保荐机构帐户 ,验 资完毕后 , 扣除相关费用再划入 甲方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帐户 。 飞 :2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支付方式为现金认购 。 4.3 在 乙方按第四条第一款支付认购款后 ,甲 方按规定将 乙方认购的股 一 毖 票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票登记手续 ,以 使 乙方成为本合同第 二条约定之种类和数额的股票 的合法持有人 。 第五条 限售期 乙方此次认购的股票 自此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 日起3G个 月内不得转让。 第六条 陈述与保证 为本合同之 目的,合 同双方彼此陈述与保证如下 : (1)其 均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有 签署及履行本合同 的充分的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 ; ∷ ∷` (2)其 均完全有资格 、权利及有效授权作为合同一方签订本合同 , 且本合同条款构成各方 的合法 、有效 、有约束力并可执行 孛义 务及责任 ; (3) 其签署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项下 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不 会与任 何适用的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或 其作为一方的其他合同、 合同的约定相违背或抵触 ; (4) 其将不因签订及/或 履行与任何第三方的合同、合同及/或 其他 法律安排而妨碍其对本合同的履行 ; (5) 其将尽最大努力相互配合 ,以 办理及/或 签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及认购的一切相关手续及/或 文件 。 第七条 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7.1 甲方的义务和责任 (1) 于本合同签订后 ,甲 方应采取所有要 当、及时的行动 ,召 集临 时股东大会 ,并 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方案 、提请股东大会 一 耱 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及其他 必须 缝 明确的事项等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 (2)就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甲 方负责办理及/或 提交向中国证监会 等有关主管部门报请审批 、核准的相关手续及/或 文件 ; (3) 就本次 乙方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 ,甲 方负责办理及/或 提交向其 他相关主管部门 (如 需 )报 请审批 、核准的相关手续及/或 文件 ; (茌 )保 证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后 ,尽 快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 、 数量及价格 向乙方非公开发行股票 ,并 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 的有关规定 ,办 理有关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 ; (5)根 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及 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7.2 乙方的义务和责任 ∷ ¨ (1)保 经营和投资行为在本合同签署日及本次非公开发 行期间均正常运转,没 有任何影响其本次认购的事实和情肜发 生 ; (2)配 合甲方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手续 ,包 括但不限于 向其相关主管机关或监管部门 (如 需 )和 向股东及其相关主管 部门或监管机构 (如 需 )就 乙方认购 甲方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事宜申请审批 ,提 供全部批准文件 ,出 具 乙方 内部权力机关决 策文件 ,签 署相关文件及准备相关 申报材料等 ; (3)在 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后 的股款支付 日,履 行以现金认购非公 开发行股票 的缴资和协助验资义务 ; (4)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应付认购资金仅来源于资产管理计划委托 人向乙方交付 的委托资金 。乙方保证 其于本合同项下的认购资 金的来源均为 正常合法 ; (5)保 证 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 日起 ,在 法律 政法规和中国 `行 证监会所规定的限制股票转让期限内,不 转让其于本合同项下 所认购的甲方本咨 行的股票。 冖 犭 第八条 保密 除非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或证券监管部门 办理有关批准 、备案手续 ,或 为履行在本合同下 的义务或声明与保证需向第三人 披露 ,或 该等信 息已公开披露 ,双 方同意并促使其有关知情人对本合同的所有条 款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及认购有关事宜严格保密 。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本合同签署后 ,任 何一方 (违 约方 )未 能按合 同的规定遵守或履行其 在合同项下的任何或部分义务 ,或做出任何虚假 的声 叨、谬 证或承诺 , (守 约方 )造 成的 则被视为违约 。违约方应赔偿 因其违约而对其他方 一切损失 。 9.2 本合同生效后 ,乙 方违反本合 同第四条 的约定 ,延 迟支付认购款 的 , 每延迟一 日向甲方支付认购 款万分之一 的违约金 ,并 赔偿给 甲方造成 的其他损失 。 (1)甲 方股东 9.3 本合同项下约定 的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如未获得 (如 需 ) 大会通过 ;或 /和 (2)中 国证监会及/或 其他有权 主管部 门 的核准及/或 豁免 ,不 构成甲方违约 。 9.4 本合同项下约定 的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如未获得中国证监会及/ 或 乙方股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或监管机构核准及/或 豁免 ,不 构成 乙 方违约 ,乙 方无需承担任何 民事责任 。 9.5 任何一 方 由于不可抗 力且 自身无过错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 不能履 行本合 同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 ,但 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 的救 一 济措施 ,减 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遇有不可抗力 的 方 ,应 尽快将 事件的情况 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 ,并 在事件发生后 15日 内,向 其他各方提交不能履行或 部分不能履行本合 同义务 以及需要延期履 行的理 由的报告 。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 30日 以上 ,=方 有权 以书面 。 通知的形式终止本合同。 卫有Ⅲ 宝 与 第十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0.1本 合同的订立、生效 、解释和履行适用中国现行公布的有关法律 、行 政法规 。 10.2本 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 ,合 同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 方式解 决 。协商不成 ,任 何一方均有权 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 ° 起诉讼 。 ′ 第十工条 合 同的变更 、修改 、转 让 11.1本 合同的变更或修改应经合同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ρ 11.2本 合同的变更和修改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臻 11.3未 经其他方书面同意 ,其 他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 全部权利或义务 。 第十二条 合 同附带的任何保 留条款 、前置条件 本合同不附带任何保留条款和前置条件 。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条件和时间 本合同在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生效 : (D 本合同经 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 (2) 本次非公开发行经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批准通过 ; (3) 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 ; (4) 资产管理计划依法有效成 立。 第十四条 未尽事 宜 一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 ,合 同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合同。 ·〓一 第十五条 合 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六份 ,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 同各方各持一份 ,其 余用作上报材 料时使用 。 。 ` ` 氵 s (本 页无正文,为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 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签章页 ) 甲方 :江 苏四环生物股 法定代表人 (授 权 鳞 觏 舻缒 罚 乙方 :泰 达宏利基 魄 踯霎 嗣 法定代表人 (授 权代表 ): 1 J J Ⅰ 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