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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四环生物:公司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2015-08-27  

						   泣苏诬坏生物般份 ∷司




         利基金管∷
   泰达宏∷      理有限公司


             签署




附条件生效∷
          的殷份认购合∷




         二○△五年七月
                                  “      ”
本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 同 (简 称 本合 同 )由 以下各                 于   2:∴      【
                                                                 冖               :年 F,
月   s。 I日 在江苏省江 阴市订立      :




甲方 :江 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江 苏省江 阴市滨江开发区定 山路 10号
法定代表人 :孙 国建


乙方 :泰 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住所 :北 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 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 :弓 劲梅



鉴于   :




           1、   甲方系∷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




                 其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己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 (股 票代码 :OO0518)。
           ’
           ~     乙方为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并 为
                                                                         “
                 经依法批准具有资产管理资质的资产管理机构 ,作 为拟设立 的 泰达宏
                                                      ”         “           ”
                 利价值成长定向增发 ”4号 资产管理计划 (以 下简称 资产管理计划 )
                 的资产管理人 ,根 据资产委托人 的投资指令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 以资产
                                           “  ”
                 管理计划认购 (以 下简称 认购 )甲 方向其非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
                                                       ”
                 股 A股 股票 (以 下简称叫卜公开发行股票 )。        ^


       有鉴于上 ,合 同双方在平等 、自愿 、诚信的基础 上 ,经 友好协商 ,依 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以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就 乙方认购 甲方拟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相关事宜 ,达 成如下一致意见           :




       第 一条        定义与释义

       1.1 本合同中,除 非另有约定 ,以 下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
      (1)     “           ”
                定价基准 日 系指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
            议公告 日。                                    ∵

      (2)   “                  ”
              此次非公开发行结束 系指按本合同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于乙方名 下之 日为准 。           ∴

      (3)   “          ”
              中国证监会 系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4)   “       ”
              深 交所 系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5)   “证               ”
                 券登记结算机构 系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

1.2 释义

      (1)本 合同的标题仅供查阅方便之用 ,不 应用于解释本合同。
      (2)对 某章、某条 、某款 、某段 、某附件或某附录的所有引用均指
            引用本合同的章、条 、款 、段 、附件或附录 。

      (3) 本合同的附件 、附录 、附表 以及各方确认为本合 同附件的其他
            文件应构成本合 同的一部分 。




第二条    合 同标的                                                     丽
2.1   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面值和种类 :人 民币普通股 (A股 ),每 股
                                                                        坚
      面值为人民币1元 。

2.2   乙方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为人民币侣 ,173万 元 。认购股份

      数量为8,100万 股 。

2.3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 ,股 票具体上市安排
      待与中国证监会 、深交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协商后确定 。




第三条   认购价格 、认购方式和认购数额
3.1    甲、乙双方同意根据 《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 《上市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定价基
       准 。根据前述规定,甲 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每股价格为每趿人民
       5.33元 ,即 定价基准 日前⒛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90%。 如

       果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 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发 行价搂及发
       行数量将作 出相应调整 。

3.2    乙方以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认 们,173万

       元 ,认 购股份数量为8,100万 股 。




第 四条   认购款的支付 时间、支付方式与股票交割

4.1    乙方不可撤销地 同意按照第三 条确定的认购 款总金额认购本次 甲

       方非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并 同意在 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
                                                         “       ”
       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在 甲方发出认股款缴纳通知 (简 称 缴款通知 )
       的3个 工作 日内,一 次性将认购款划入保荐机构帐户 ,验 资完毕后   ,




       扣除相关费用再划入 甲方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帐户 。

飞 :2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支付方式为现金认购 。

 4.3   在 乙方按第四条第一款支付认购款后 ,甲 方按规定将 乙方认购的股
                                                                          一
                                                                          毖
       票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票登记手续 ,以 使 乙方成为本合同第
       二条约定之种类和数额的股票 的合法持有人 。




第五条     限售期

 乙方此次认购的股票 自此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 日起3G个 月内不得转让。




第六条     陈述与保证

为本合同之 目的,合 同双方彼此陈述与保证如下   :
     (1)其 均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有 签署及履行本合同
             的充分的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 ;        ∷   ∷`

     (2)其 均完全有资格 、权利及有效授权作为合同一方签订本合同       ,




             且本合同条款构成各方 的合法 、有效 、有约束力并可执行 孛义

             务及责任   ;




     (3) 其签署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项下 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不 会与任
             何适用的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或 其作为一方的其他合同、
             合同的约定相违背或抵触   ;




     (4) 其将不因签订及/或 履行与任何第三方的合同、合同及/或 其他
             法律安排而妨碍其对本合同的履行   ;




     (5) 其将尽最大努力相互配合 ,以 办理及/或 签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及认购的一切相关手续及/或 文件 。




第七条     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7.1 甲方的义务和责任

     (1) 于本合同签订后 ,甲 方应采取所有要 当、及时的行动 ,召 集临
             时股东大会 ,并 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方案 、提请股东大会
                                                                               一
                                                                               耱
             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及其他 必须
                                                                               缝
             明确的事项等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




     (2)就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甲 方负责办理及/或 提交向中国证监会
             等有关主管部门报请审批 、核准的相关手续及/或 文件   ;




     (3) 就本次 乙方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 ,甲 方负责办理及/或 提交向其
             他相关主管部门 (如 需 )报 请审批 、核准的相关手续及/或 文件   ;




     (茌   )保 证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后 ,尽 快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 、
             数量及价格 向乙方非公开发行股票 ,并 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
             的有关规定 ,办 理有关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 ;
         (5)根 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及 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7.2   乙方的义务和责任                                  ∷       ¨

         (1)保 经营和投资行为在本合同签署日及本次非公开发
              行期间均正常运转,没 有任何影响其本次认购的事实和情肜发
              生   ;




         (2)配 合甲方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手续 ,包 括但不限于
              向其相关主管机关或监管部门 (如 需 )和 向股东及其相关主管
              部门或监管机构 (如 需 )就 乙方认购 甲方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事宜申请审批 ,提 供全部批准文件 ,出 具 乙方 内部权力机关决
              策文件 ,签 署相关文件及准备相关 申报材料等   ;




         (3)在 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后 的股款支付 日,履 行以现金认购非公
              开发行股票 的缴资和协助验资义务   ;




         (4)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应付认购资金仅来源于资产管理计划委托
              人向乙方交付 的委托资金 。乙方保证 其于本合同项下的认购资
              金的来源均为 正常合法   ;




         (5)保 证 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 日起 ,在 法律         政法规和中国
                                                         `行
              证监会所规定的限制股票转让期限内,不 转让其于本合同项下

              所认购的甲方本咨 行的股票。
                                                                              冖
                                                                              犭




    第八条   保密

    除非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或证券监管部门
办理有关批准 、备案手续 ,或 为履行在本合同下 的义务或声明与保证需向第三人
披露 ,或 该等信 息已公开披露 ,双 方同意并促使其有关知情人对本合同的所有条
款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及认购有关事宜严格保密 。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本合同签署后 ,任 何一方 (违 约方 )未 能按合 同的规定遵守或履行其
      在合同项下的任何或部分义务 ,或做出任何虚假 的声 叨、谬 证或承诺
                                                                          ,




                                                       (守 约方 )造 成的
      则被视为违约 。违约方应赔偿 因其违约而对其他方
      一切损失 。

9.2   本合同生效后 ,乙 方违反本合 同第四条 的约定 ,延 迟支付认购款 的
                                                                      ,




      每延迟一 日向甲方支付认购 款万分之一 的违约金 ,并 赔偿给 甲方造成
      的其他损失 。

                                                          (1)甲 方股东
9.3   本合同项下约定 的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如未获得
                                                              (如 需 )
      大会通过 ;或 /和 (2)中 国证监会及/或 其他有权 主管部 门
      的核准及/或 豁免 ,不 构成甲方违约 。

9.4   本合同项下约定 的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如未获得中国证监会及/
      或 乙方股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或监管机构核准及/或 豁免 ,不 构成
                                                                   乙

      方违约 ,乙 方无需承担任何 民事责任 。

9.5   任何一 方 由于不可抗 力且 自身无过错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 不能履
      行本合 同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 ,但 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 的救
                                                         一
      济措施 ,减 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遇有不可抗力 的 方 ,应 尽快将
      事件的情况 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 ,并 在事件发生后 15日 内,向
       其他各方提交不能履行或 部分不能履行本合 同义务 以及需要延期履
       行的理 由的报告 。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 30日 以上 ,=方 有权 以书面
                                                        。
       通知的形式终止本合同。
                                                                              卫有Ⅲ
                                                                                宝
                                                                                与

 第十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0.1本 合同的订立、生效 、解释和履行适用中国现行公布的有关法律 、行
       政法规 。

 10.2本 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 ,合 同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 方式解
       决 。协商不成 ,任 何一方均有权 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
                                                              °
       起诉讼 。
                                                                       ′
    第十工条 合 同的变更 、修改 、转 让

     11.1本 合同的变更或修改应经合同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ρ
     11.2本 合同的变更和修改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臻

    11.3未 经其他方书面同意 ,其 他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
          全部权利或义务 。



    第十二条 合 同附带的任何保 留条款 、前置条件


    本合同不附带任何保留条款和前置条件 。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条件和时间

    本合同在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生效    :




     (D       本合同经 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




     (2) 本次非公开发行经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批准通过      ;




     (3) 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     ;




     (4) 资产管理计划依法有效成 立。



    第十四条 未尽事 宜
                                                                                     一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 ,合 同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合同。                       ·〓一

    第十五条 合 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六份 ,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 同各方各持一份 ,其 余用作上报材

料时使用 。                                                            。
     `
`
氵   s




          (本 页无正文,为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
         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签章页 )




         甲方 :江 苏四环生物股




         法定代表人 (授 权




                                 鳞
                                              觏
                                  舻缒        罚
         乙方 :泰 达宏利基
                                 魄
                                 踯霎
                                    嗣
         法定代表人 (授 权代表 ):




                                                                                       1
                                                                                       J
                                                                                       J
                                                                                       Ⅰ




                                                                                   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