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之∷∷ Ⅱ ∷∷ ∷ ∷∷∷ ∶ ∷∴∷∷∷∷∷∷|Ⅱ ∷∷∶∷Ⅱ ∷∷∷∷ ∶ Ⅱ∷∶∷∷∷∷∷∷∷∶∷ ∷ =∴ =∷ 肀肀磙基袼蛙蔌豳瘢扮认蚋奋祠 二o△ ∷年七月 “ ” 本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简 称 本合同 )由 以下各方于 2015年 【 7】 月 弓丬 日在江苏省江阴市订立 : 甲方 :江 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江 苏省江阴市滨江开发区定 山路 10号 法定代表人 :孙 国建 乙方 :申 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上 海市徐汇 区长乐路 gs9号 娟 层 法定代表人 :李 梅 鉴于 : 甲方系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 其发行 的人民币普通股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股 票代码 :O00518)。 乙方为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并 为 2 ~ “ 经依法批准具有资产管理资质的资产管理机构 ,拟 设立 申万宏源领航 ” “ ” 9号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以 下简称 资产管理计划 ),资 产管理计划 “ ” 拟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认购 (以 下简称 认购 )甲 方向其非公开发行 “ ” 的人民币普通股 A股 股筹 (以 下简称 非公开发行股票 )。 有鉴于上 ,合 同双方在平等 、 自愿 、诚信的基础上 ,经 友好协商 ,依 据 《中 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等 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以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就 乙方设立 的资产管理计划认购 甲方拟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 ,达 成如下一致意见 : 第一条 定义与释义 1.1 本合同中,除 非另有约定 ,以 下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 (1) “ ” 定价基准 日 系指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董事会决 议公告 日。 (2) “ ” 此次非公开发行结束 系指按本合同非 公开发 行汹股 票在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于资产管理计划名下之 日为准 。 (3) “ ” ∶ 中 国证 监会 系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 (在 ) 深交 所 系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 (5) “证 ” 券登记结算机构 系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 圳分公司 。 1.2 释义 · (l) 本合 同的标题仅供查阅方便之用 ,不 应用于解释本合同。 (2)对 某章 、某条 、某款 、某段 、某附件 或某附录的所有 引用均指 引用本合同的章 、条 、款 、段 、附件或附录 。 (3) 本合同的附件 、附录 、附表 以及各方确认为本合 同附件 的其他 ˉ 文件应构成本合 同的 部分 。 第 二条 合 同标的 (A股 ),每 股 2.1 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面值和种类 :人 民币普通股 面值为人 民币1元 。 · 2.2 资产管理计划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 为人 民币侣 ,173万 元 。 认购股份数量为8,100万 股 。 2.3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股 票具体上市安排 待与中国证监会、深交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协商后确定 。 第三条 认购价格 、认购方式和认购数额 3.1 甲、乙双方同意根据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 《上市公司非 股票 的定价基 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 价 为每股人民 准 。根据前述规定 ,甲 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每股 将 票交 易均价 的gO%∶ 如 币5.33元 ,即 定价基准 日前⒛个交 易日甲方股 、 的 ,发 行价格及发 果甲方股票在 定价基准 日至发行 日期间除权 除息 行数量将作 出相应调整 。 人民币 3.2 资产 管理计划 以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 的股票 ,认 购金额为 43,173万 元 ,认 购股份数量为8,100万 股 。 第四条 认购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与股票交割 理计划按照 茌。1 乙方拟设立资产管理计划 ,并 不可撤销地同意促使资产管 的全部股票 ,并 第三条确定的认购款总金额认购本次甲方非公开发行 后 ,在 甲方发出 同意在 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 证监会核准 “ ” ,一 次性将认 认股款缴纳通知 (简 称 缴款通知 )的 3个 工作日内 入甲方募集 购款划入保荐机构帐户 ,验 资完毕后 ,扣 除相关费用再划 资金专项存储帐户 。 4.2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支付方式为现金认购 。 4.3 在资产管理计划按第四条第一款支付认购款后 ,甲 方按规定将资产管 ,以 使资产 理计划认购 的股票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票登记手续 合法持有人 。 管理计划成为本合同第二条约定之种类和数额的股票的 第五条 限售期 之 日起 3G个 月内不得 资产管理计划此次认购的股票 白此次非公开发行 结束 转让。 第六条 陈述与保证 为本合同之 目的 合同双方彼此陈述与保证如下 : ,ˇ (l) 其均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有 签署及履行本合同 ′ 的充分的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 ; (2) 其均完全有资格 、权利及有效授权作为合同一方签订本合同 , 且本合同条款构成各方的合法 、有效 、有约束力并可执行 煦义 务及责任 ; (3) 其签署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不 会与任 何适用的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或 其作 为一方的其他合同、 合 同的约定相违背或抵触 ; (4)其 将不因签订及/或 履行与任何第三方的合同、合同及/或 其他 法律安排而妨碍其对本合同的履行 ; (5)其 将尽最大努力相互配合 ,以 办理及/或 签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及认购 的一切相关手续及/或 文件 。 第七条 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⒎r 甲方的义务和责任 (D 于本合同签订后 ,甲 方应采取所有妥当、及时的行动 ,召 集临 时股东大会 ,并 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 、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及其他必须 。 明确的事项等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2) 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甲 方负责办理及/或 提交向中国证监会 等有关主管部门报请 审批 、核准的相关手续及/或 文件 ; (3) 就本次资产管理计划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 ,甲 方负责办理及/或 提交 向其他相关主管部门 (如 需 )报 请审批 、核准的相关手续 及/或 文件 ; (4)保 证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后 ,尽 快按照本合 同约定的条件 、 数量及价格 向资产管理计划非公开发行股票 ,并 摔 照证秀登记 记托管手续 结算机构 的有关规定 ,办 理有关股份 的登 ; (5)根 据 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 定 ,及 时地进行信 息披 露 。 7.2 乙方 的义务和责任 (1)保 证其 自身的经营和投资行为在本合 同签署 日及本次非公并发 购的事实和情 形发 行期 间均 正常运转 ,没 有任何影 响其本 次认 生 ; (2)配 合 甲方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手续 ,包 括但 不限于 (如 需 )和 向股 东及其相关主管 向其相关主管机关或监管部门 甲方此次非公开 部 门或监管机构 (如 需 )就 资产管理计划认购 发行股票事宜申请 审批 ,提 供全部批准文件 ,出 具 乙方 内部权 申报材料等 力机关决策文件 ,签 署相关文件及准备相关 ; (3)在 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后 的股款支付 日,履 行 以现金认购非公 开发行股票 的缴资和协助验资义务 ; (4) 本合 同项下的应付认购资金仅来源于资产管理计划项下委托人 ˉ 同项下的认购资金 向乙方交付的委托资金 。乙方保证其于本合 的来源均为正常合法 : (5)保 证 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 日起 ,在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 让其于本合同项下 证监会所规 定的限制股票转让期限内,不 转 · 所认购 的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 的股票 。 第八条 保密 府主管部 门或证券监管部门 除非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向有关政 下的义务或声明与保证需向第三人 办理有关批准 、备案手续 ,或 为履行在本合同 其有 关知情人对本合 同的所有条 披露 ,或 该等信 息 已公开披 露 ,双 方同意并促使 密。 款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及认购有关事宜严格保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本合同签署后 ,任 何一方 (违 约方 )未 能按合同的规定遵守或履行其 在合同项下的任何或部分义务,或 做出任何虚假的声明、保证或承诺 , (守 约方 )造 成的 则被视为违约 。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对其他方 一切损失。 9.2 本合同生效后 ,资 产管理计划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 ,延 迟支付认 购款的,每 延迟一 日向甲方支付认购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并 赔偿给 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 9.3 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如未获得 (1)甲 方股东 (如 需 ) 大会通过 ;或 /和 (2)中 国证监会及/或 其他有权主管部门 的核准及/或 豁免,不 构成甲方违约 。 9.4 本合同项下约定的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如未获得中国证监会及/ 〓 △ 或 乙方股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或监管机构核准及/或 豁免 ,不 构成 乙 “ 一 方违约 ,乙 方无需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 9.5 任何一方 由于不可抗力且 白身无过错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 行本合同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 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 济措施,减 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 ,应 尽快将 事件的情况 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 ,并 在事件发生后 15日 内,向 其他各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 行的理由的报告 。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 30日 以上 ,⊥ 方有权 以书面 通知的形式终止本合同。 第十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0.1本 合 同的订立、生效 、解释和履行适用中国现行 公布的有关法律 、行 政法规 。 10.2本 合 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 ,合 同双方 应首先 通过友好协 商方式解 决 。协商不成 ,任 何一方均有权 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 0 i 起诉讼 。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 、修改 、转让 . 11.1本 合 同的变更或修改应经合同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 出。 11.2本 合同的变更和修改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11.3未 经其他方书面同意 ,其 他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 的部分或 :. 全部权利或义务 。 第十二条 合同附带的任何保留条款、前置条件 本合同不附带任何保留条款和前置条件 。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条件和 时间 本合同在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生效 : (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 (2) 本次非公开发行经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批准通过 ; (3) 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 ; (4) 资产管理计划依法有效成立。 - 第十四条 未尽事宜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合 同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合同。 第十五条 合同文本 一式六份 ,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合 同各方各持一份 ,其 余用作上报材 料时使用 。 (本 页无正文,为 江苏四环∶ 有限公自与申万宏源 之跗 公司签薯 、 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签章页) `∵ 、 甲方 :江 苏四 法定代表人 ( 授权代表 ) 乙方 :申 万宏源证 酊 ι 法楚筏曩人 (授 权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