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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四环生物:公司与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签署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2015-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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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o△ ∷年七月
                                 “     ”
本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简 称 本合同 )由 以下各方于 2015年 【
                                                                 7】


月 弓丬 日在江苏省江阴市订立          :




甲方 :江 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江 苏省江阴市滨江开发区定 山路 10号
法定代表人 :孙 国建


乙方 :申 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上 海市徐汇 区长乐路 gs9号 娟 层
法定代表人 :李 梅



鉴于   :




                  甲方系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




                  其发行 的人民币普通股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股 票代码 :O00518)。

                  乙方为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并 为
           2


           ~




                                                                    “
                  经依法批准具有资产管理资质的资产管理机构 ,拟 设立 申万宏源领航
                                       ”           “           ”
                  9号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以 下简称 资产管理计划 ),资 产管理计划
                                                        “ ”
                  拟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认购 (以 下简称 认购 )甲 方向其非公开发行
                                                      “            ”
                  的人民币普通股 A股 股筹 (以 下简称 非公开发行股票 )。



       有鉴于上 ,合 同双方在平等 、 自愿 、诚信的基础上 ,经 友好协商 ,依 据 《中
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等
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以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就 乙方设立 的资产管理计划认购
 甲方拟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 ,达 成如下一致意见           :




       第一条           定义与释义

               1.1 本合同中,除 非另有约定 ,以 下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




                    (1)    “           ”
                             定价基准 日 系指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董事会决
                 议公告 日。

      (2)        “                  ”
                   此次非公开发行结束 系指按本合同非 公开发 行汹股 票在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于资产管理计划名下之 日为准 。

      (3)         “            ”                                       ∶
                    中 国证 监会 系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
      (在   )       深交 所 系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

      (5)         “证               ”
                       券登记结算机构 系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
                 圳分公司 。

1.2 释义
                                                                                ·
      (l) 本合 同的标题仅供查阅方便之用 ,不 应用于解释本合同。

      (2)对 某章 、某条 、某款 、某段 、某附件 或某附录的所有 引用均指
                 引用本合同的章 、条 、款 、段 、附件或附录 。

      (3) 本合同的附件 、附录 、附表 以及各方确认为本合 同附件 的其他
                                    ˉ
                 文件应构成本合 同的 部分 。




第 二条         合 同标的

                                                                 (A股 ),每 股
2.1   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面值和种类 :人 民币普通股
      面值为人 民币1元 。         ·

2.2 资产管理计划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 为人 民币侣 ,173万 元 。
      认购股份数量为8,100万 股 。

2.3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股 票具体上市安排
      待与中国证监会、深交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协商后确定 。




第三条          认购价格 、认购方式和认购数额

3.1 甲、乙双方同意根据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 《上市公司非
                                                        股票 的定价基
     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
                                                        价 为每股人民
     准 。根据前述规定 ,甲 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每股 将
                                                 票交 易均价 的gO%∶ 如
     币5.33元 ,即 定价基准 日前⒛个交 易日甲方股
                                              、      的 ,发 行价格及发
     果甲方股票在 定价基准 日至发行 日期间除权 除息
     行数量将作 出相应调整 。
                                                                  人民币
3.2 资产 管理计划 以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 的股票 ,认 购金额为
    43,173万 元 ,认 购股份数量为8,100万 股 。




第四条      认购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与股票交割
                                                         理计划按照
茌。1 乙方拟设立资产管理计划 ,并 不可撤销地同意促使资产管
                                                     的全部股票 ,并
      第三条确定的认购款总金额认购本次甲方非公开发行
                                                    后 ,在 甲方发出
      同意在 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 证监会核准
                           “        ”               ,一 次性将认
      认股款缴纳通知 (简 称 缴款通知 )的 3个 工作日内
                                                          入甲方募集
      购款划入保荐机构帐户 ,验 资完毕后 ,扣 除相关费用再划
         资金专项存储帐户 。

4.2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支付方式为现金认购 。

 4.3 在资产管理计划按第四条第一款支付认购款后 ,甲 方按规定将资产管
                                                             ,以 使资产
         理计划认购 的股票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票登记手续
                                                          合法持有人 。
         管理计划成为本合同第二条约定之种类和数额的股票的




 第五条      限售期

                                                  之 日起   3G个 月内不得
 资产管理计划此次认购的股票 白此次非公开发行 结束
 转让。




 第六条      陈述与保证

 为本合同之 目的 合同双方彼此陈述与保证如下
                                               :
                  ,ˇ
     (l) 其均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有 签署及履行本合同
                                                           ′
             的充分的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 ;

     (2) 其均完全有资格 、权利及有效授权作为合同一方签订本合同        ,




             且本合同条款构成各方的合法 、有效 、有约束力并可执行 煦义
             务及责任   ;




     (3) 其签署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不 会与任
             何适用的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或 其作 为一方的其他合同、
             合 同的约定相违背或抵触   ;




     (4)其 将不因签订及/或 履行与任何第三方的合同、合同及/或 其他
             法律安排而妨碍其对本合同的履行   ;




     (5)其 将尽最大努力相互配合 ,以 办理及/或 签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及认购 的一切相关手续及/或 文件 。




第七条      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⒎r 甲方的义务和责任

     (D      于本合同签订后 ,甲 方应采取所有妥当、及时的行动 ,召 集临
             时股东大会 ,并 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 、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及其他必须
                                                         。
             明确的事项等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2) 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甲 方负责办理及/或 提交向中国证监会
             等有关主管部门报请 审批 、核准的相关手续及/或 文件   ;




     (3) 就本次资产管理计划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 ,甲 方负责办理及/或
         提交 向其他相关主管部门 (如 需 )报 请审批 、核准的相关手续
              及/或 文件    ;




         (4)保 证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后 ,尽 快按照本合 同约定的条件 、
              数量及价格 向资产管理计划非公开发行股票 ,并 摔 照证秀登记
                                                    记托管手续
             结算机构 的有关规定 ,办 理有关股份 的登
                                                                   ;




        (5)根 据 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 定 ,及 时地进行信 息披 露 。

  7.2   乙方 的义务和责任

        (1)保 证其 自身的经营和投资行为在本合 同签署 日及本次非公并发
                                                         购的事实和情      形发
             行期 间均 正常运转 ,没 有任何影 响其本 次认
              生   ;




        (2)配 合 甲方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手续 ,包 括但 不限于
                                            (如 需 )和 向股 东及其相关主管
              向其相关主管机关或监管部门
                                                          甲方此次非公开
              部 门或监管机构 (如 需 )就 资产管理计划认购
              发行股票事宜申请 审批 ,提 供全部批准文件
                                                       ,出 具 乙方 内部权
                                                         申报材料等
              力机关决策文件 ,签 署相关文件及准备相关
                                                                       ;




         (3)在 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后 的股款支付 日,履 行 以现金认购非公
              开发行股票 的缴资和协助验资义务   ;




         (4) 本合 同项下的应付认购资金仅来源于资产管理计划项下委托人
  ˉ                                                   同项下的认购资金
               向乙方交付的委托资金 。乙方保证其于本合
               的来源均为正常合法   :




         (5)保 证 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 日起 ,在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
                                                         让其于本合同项下
               证监会所规 定的限制股票转让期限内,不 转
                                                              ·
               所认购 的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 的股票 。




    第八条    保密

                                                   府主管部 门或证券监管部门
    除非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向有关政
                                             下的义务或声明与保证需向第三人
办理有关批准 、备案手续 ,或 为履行在本合同
                                               其有 关知情人对本合 同的所有条
披露 ,或 该等信 息 已公开披 露 ,双 方同意并促使
                                                密。
款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及认购有关事宜严格保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本合同签署后 ,任 何一方       (违 约方 )未 能按合同的规定遵守或履行其

     在合同项下的任何或部分义务,或 做出任何虚假的声明、保证或承诺       ,




                                                   (守 约方 )造 成的
     则被视为违约 。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对其他方
     一切损失。

9.2 本合同生效后 ,资 产管理计划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 ,延 迟支付认
     购款的,每 延迟一 日向甲方支付认购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并 赔偿给
         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

9.3 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如未获得 (1)甲 方股东
                                                           (如 需 )
     大会通过 ;或 /和 (2)中 国证监会及/或 其他有权主管部门
         的核准及/或 豁免,不 构成甲方违约 。

9.4 本合同项下约定的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如未获得中国证监会及/             〓
                                                                            △

    或 乙方股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或监管机构核准及/或 豁免 ,不 构成 乙         “

                                                                            一
         方违约 ,乙 方无需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

 9.5 任何一方 由于不可抗力且 白身无过错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
         行本合同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 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
         济措施,减 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 ,应 尽快将
         事件的情况 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 ,并 在事件发生后 15日 内,向
         其他各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
         行的理由的报告 。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 30日 以上 ,⊥ 方有权 以书面
         通知的形式终止本合同。




 第十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0.1本 合 同的订立、生效 、解释和履行适用中国现行 公布的有关法律 、行
         政法规 。

 10.2本 合 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 ,合 同双方 应首先 通过友好协 商方式解
         决 。协商不成 ,任 何一方均有权 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
                                                                           0   i




     起诉讼 。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 、修改 、转让                      .
11.1本 合 同的变更或修改应经合同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 出。
11.2本 合同的变更和修改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11.3未 经其他方书面同意 ,其 他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 的部分或   :.
      全部权利或义务 。



第十二条 合同附带的任何保留条款、前置条件


本合同不附带任何保留条款和前置条件 。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条件和 时间

本合同在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生效   :




  (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




  (2) 本次非公开发行经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批准通过   ;




  (3) 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   ;




  (4) 资产管理计划依法有效成立。         -


第十四条 未尽事宜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合 同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合同。




 第十五条 合同文本


 一式六份 ,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合 同各方各持一份 ,其 余用作上报材
料时使用 。
(本 页无正文,为 江苏四环∶ 有限公自与申万宏源        之跗
                                              公司签薯
                                                、
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签章页)             `∵       、




甲方 :江 苏四




法定代表人 ( 授权代表 )




乙方 :申 万宏源证         酊
                          ι
法楚筏曩人 (授 权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