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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四环生物:关于公司取消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6-10-12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取消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
就公司取消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016年9月30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江

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根据该

通知公司将于2016年10月17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公司出售其持有的新疆爱

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关于江阴四环投资有限公司出售其持有

的新疆爱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关于修订<江苏四环生物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
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以及参与网络投票的
股东的身份确认与投票程序等内容。

    经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临时提案

    2016年9月30日,广州盛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盛景”)作为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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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增加临时提案的函,提

议在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中增加临时提案:《关于提请罢免

卢青先生独立董事职务,选举王福清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

于提请罢免刘卫女士公司独立董事职务,选举陈永平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的议案》、《关于提请罢免江永红先生公司董事职务,选举申杲华先生为第七

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关于提请罢免程度胜先生公司董事职务,选举徐卫球
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根 据 广 州 盛 景 的 临 时 提 案 , 公 司 于 2016 年 10 月 10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站

(www.cninfo.com.cn)发出了《关于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
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经查,广州盛景持股超过3%,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

程》规定的“临时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召集人”的要求。




    三、关于取消本次股东大会的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的说明,上述股东大会通知及补充通知发出后,新疆爱迪新能源科

技有限公司的股权受让方江阴亚通投资有限公司提出对此次股权交易事项进一

步协商,并对股权转让合同进行修订,相关议案涉及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同时,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

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广州盛景提名的两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均非会计专业人

士,临时提案的表决有可能会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中无会计专业人士的情况,该提
案不符合相关规定。

    鉴于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具有较多不确定性,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

在公司信息披露网站提交了《关于取消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决

定取消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待相关议案进行修订、完善后,另行发出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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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大会通知。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19条的规定:“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

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将于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取消股东大会的原因。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
的取消不违反《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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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取消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凡                                    刘颖颖



                                            聂梦龙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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