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环生物: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16-11-29
股票代码:000518 股票简称:四环生物 公告编号:临-2016-39 号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
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江苏晨薇生态园科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晨薇生态园”)于近日收到江阴市人民法院(2016)苏 0281
民初 13734、13736、13737、13738、13739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
下:
一、有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江阴市华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澄丰生态园有限公司、涟水宏茂生态农
林开发有限公司、江苏春辉生态农林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绿阳林业有限公司分别
与公司、晨薇生态园签订了《苗木购销合同》,后因未能按约支付货款,上述五
家公司分别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详见公司临-2016-33号公告)。
上述五家公司均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法院依法冻
结公司、晨薇生态园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江阴市人民法院对公司持有的江苏四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的100%股权、持有
的新疆爱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44.1176%股权予以冻结(详见公司临-2016-38
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一)根据江阴市人民法院(2016)苏0281民初13734判决书,本案判决如
下: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晨薇生态园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江苏春辉生态农林股份有限公司货款97,967,824元
及利息(以97,967,824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
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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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518 股票简称:四环生物 公告编号:临-2016-39 号
案件受理费531,6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36,640元(江苏春辉生态农
林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晨薇生态园科技
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江苏春辉生态农林
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二)根据江阴市人民法院(2016)苏0281民初13736判决书,本案判决如
下: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晨薇生态园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涟水宏茂生态农林开发有限公司货款46,214,325元
及利息(以46,214,325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
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8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7,880元(涟水宏茂生态农
林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晨薇生态园科技
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涟水宏茂生态农林
开发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根据江阴市人民法院(2016)苏0281民初13737判决书,本案判决如
下: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晨薇生态园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江苏澄丰生态园有限公司货款23,141,651元及利息
(以23,141,651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
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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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518 股票简称:四环生物 公告编号:临-2016-39 号
案件受理费157,5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2,510元(江苏澄丰生态园
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晨薇生态园科技有限公
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江苏澄丰生态园有限公
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四)根据江阴市人民法院(2016)苏0281民初13738判决书,本案判决如
下: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晨薇生态园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江阴市华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货款85,853,565元及
利息(以85,853,565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
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1,07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76,070元(江阴市华明绿化
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晨薇生态园科技有
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江阴市华明绿化工程
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五)根据江阴市人民法院(2016)苏0281民初13739判决书,本案判决如
下: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晨薇生态园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江西绿阳林业有限公司货款38,122,102元及利息(以
38,122,102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
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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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518 股票简称:四环生物 公告编号:临-2016-39 号
案件受理费232,4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7,420元(江西绿阳林业有
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晨薇生态园科技有限公司
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江西绿阳林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出具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判决为一审判决,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按判决内容计
提利息及相应的诉讼费用。如本案有新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江阴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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