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环生物:关于股东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2017-08-12
股 票 代 码 : 000518 股票简称:四环生物 公 告 编 号 : 临 -2017-39 号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9 日收到
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向公司股东王洪明先生下发的[2017]第 106 号关
注函,王洪明先生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8 月 2 日,我部向你发出关注函,要求你说明并披露增持江苏四环生物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环生物”或“公司”)的资金来源、是否存在结构化安
排、是否与其他股东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等。8 月 7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股东对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显示自 2017 年 7 月 27 日至 7 月 28
日你收购四环生物股份的资金共计 3.78 亿元,其中你以持有的公司 5,100 万股
股份为质押物,通过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
新桥支行申请了金额为 23,000 万元的贷款,年利率为 4.437%,期限为 2017 年
5 月 18 日至 2020 年 5 月 17 日;另外你向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借款 14,800 万
元,年利率 6%。同时,我部关注到,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儿子
陆宇为四环生物股东。请你结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六)
项的情形说明是否与陆宇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回复:本人对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了第(五)、(六)条进行了自查,
本人不存在上述条款所规定的情形:向本人取得股份提供融资安排的相关方(江
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不存在持有四环生物股份的情形;本人未向陆宇及其他四
环生物的股东融资(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与陆宇及其他四环生物的股东之间不
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收购四环生物股份的行为出自本人
意愿,不存在代持的情形。
综上,本人与陆宇及其他四环生物的股东均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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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票 代 码 : 000518 股票简称:四环生物 公 告 编 号 : 临 -2017-39 号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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