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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航凤凰: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20-10-30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经 2020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
内部控制,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所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必须通过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出具董
事会决议。
    第三条   公司在期货市场以从事套期保值交易为主,即坚持与现货的品种、规模、
方向、期限相匹配的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坚持选用与主营业务密切相关、
符合套期会计处理要求的简单衍生产品的原则,坚持仓位头寸与现货的对冲关系。公
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在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的燃料油期货合约、上海国际能
源交流中心的低硫燃料油期货合约、原油期货合约等,主要目的是用来规避现货交易
中价格波动所带来的风险。
    第四条   公司成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决策小组,负责期货套期保值方案的审核,
并明确从事此业务的具体职责,理解并严格贯彻执行本办法。公司战略发展部和财务
管理部分别相对固定地派员参与小组工作。其中:公司战略发展部负责制订管理办法,
执行具体操作,拟定套期保值方案,报告相关情况,识别内控缺陷,采取补救措施;
公司管理部负责评价和监督,以及原始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五条   公司基于年度经营目标、年度现货采购量和对未来市场的预判,制定年
度套期保值策略。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开展须执行年度套期保值策略。年度持仓总量
不得超过同期保值范围现货的 90%,持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12 个月或现货合同规定的
时间,不得盲目从事长期业务或展期。
    第六条   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应以公司法人或者子公司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
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也不得将公司帐户借给他人使用以及帐外进行套期保值
业务。
    第七条   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对管理办法进行审查和修订,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
运作和规范内部控制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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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设置如下 :

                                     董事会



                                期货业务决策小组



                   战略发展部                      财务管理部部


          投资研究、管   风险识别及处    资金调拨、会     评价与监督、
                理             置            计核算       业务资料归档



    第九条 公司相关人员职责。
    公司的期货业务由公司总经理负责。套保方案须经公司董事长最后审批执行;
    公司总经理领导的期货业务决策小组负责方案的讨论、审核以及预案修正、应急
方案的审批;
    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组织编写套期保值会计核算办法,套期保值交易资金的准备
和调,划拨和结算流程的审核,以及结算单的确认。负责对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执
行相关风险控制规定和程序的评价和监督,负责对期货套期保值的交易原始资料、结
算资料等业务档案进行归档管理。
    公司战略发展部业务项目部负责制订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等相关的风险管理
规定和程序,执行具体的操作;负责套期保值方案的制定并及时向期货业务决策小组
报告交易及相关业务情况;负责及时识别相关的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负责
配合财务管理部对期货套期保值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进行归档管理。
公司对该项目部实施挂钩考核。
    交易员为期货套保业务的执行人员,主要根据期货业务决策小组的授权负责投资
项目的具体执行操作,并依据操作品种、建仓价位、操作时间及次数等情况设置交易
台帐,以及交易情况的上报;同时,根据市场发展情况、企业发展战略,向期货业务
决策小组提出投资品种、建仓价位以及投资策略等工作建议。
    复核员为期货套保业务的执行人员,负责复核交易员相关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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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算及风险管理员负责与财务对接进行交易结算单的确认和财务核算,套期保值
效果的测算以及期现对冲;依据公司风险控制和稽核监督的相关制度对投资业务实施
即时监控和稽核监督,及时提出止损或平仓建议,有效防范风险;负责期货业务过程
中所有原始文件、资料的整理和及时归档。风险管理员岗位不得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的其他岗位交叉。
    第十条   公司按以上组织机构设置相应岗位,具体如下:
    (一) 交易员:由专职人员担任;
    (二) 复核员:由专职人员担任,与交易员互为 A、B 岗;
    (三) 核算及风险管理员:由公司财务管理部人员兼任;
    (四) 指令下达人:由公司战略发展部负责人兼任;


                              第三章 业务授权


    第十一条   与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签订合同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审
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二条   公司对期货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
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交易的程序和报告;期货交易授权书由公司
董事长授权专职人员签署。
    第十三条   被授权人员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
    第十四条   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
方。 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利。


                      第四章 套保投资业务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五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须将具体运行方案报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决策
小组,确定套期保值额度、止损限额、业务权限、操作策略、资金调拨、效果评估等,
最后由决策小组组长核准并报董事长批准。
    第十六条    经批准后的期货套保业务,如遇国家政策、 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
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风险有显著增加并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按权限及时主动
报告,并启动应急修正案,采取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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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业务流程


       第十七条   公司战略发展部提出套期保值操作思路,结合现货销售的具体情况和
期货市场价格行情,吸收核算及风险管理员的意见,制定套期保值操作方案,经决策
小组开会讨论并报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根据审定的方案,筹集套保所需的资金,存入预定账
户。
       第十九条   指令下达人根据操作方案,结合期货行情的具体情况,选择时机下达
交易指令。
       第二十条   公司战略发展部负责人全程跟踪方案的审核,并负责交易指令的执行
情况。交易员根据方案录入交易要素,复核员确认后,发送交易指令,生成成交单,
将成交单转核算及风险管理员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   核算及风险管理员需将最终结算情况传递给公司战略发展部负责
人、交易员和风险管理员。
       第二十二条   核算及风险管理员核查交易是否符合套期保值方案,若不符合,须
立即报告决策小组组长。
       第二十三条   核算及风险管理员对开设在期货公司的账户进行账务处理,每个交
易日后对持有头寸的价值进行分析,并对资金往来进行核对。
       第二十四条   如果需要进行实物交割了结期货头寸时,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提前进
行组织协调,以确保交割按期完成。


                               第六章 相关财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相关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企业会计准则—套
期保值》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套期保值业务的收益处置。公司一次性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开仓保
证金不得超过 200 万元人民币,套期保值业务实现收益的 10%放入风险保证金账户,其
余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当风险保证金账户资金达到 100 万元人民币,则不再继续补
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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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风险管理与控制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须明确及落实的工作: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分关注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点,制定切合实
际的业务计划;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
易止损机制,防止交易过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套期保值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
报告信息的不真实;防止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确保交易指令的准确、
及时、有序记录和传递;
    (二)充分评估、认真选择期货经纪公司;
    (三)合理设置期货业务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
责权限:
    1.公司期货业务岗位设置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2.期货业务人员要求:
    (1)有较好的经济基础知识及管理经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2)有较高的业务技能,熟悉期货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守法律、法规及期
货交易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自身行为,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3)必须经过专业的期货知识培训;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资金划拨、资金使用和持仓情况进行监督等风
险控制;公司设置风险管理员岗位,风险管理员直接对公司总经理负责,风险管理员岗
位不得与期货业务的其他岗位交叉。
    第二十九条   公司风险管理员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期货业务有关的风险管理规定及管理工作程序;
    (二)监督期货业务有关人员执行风险管理规定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三)审查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
    (四)参与审核公司的具体保值方案;
    (五)核查交易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套期保值计划和具体交易方案;
    (六)对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保证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七)发现、报告,并按程序处理存在的风险;
    (八)评估、防范和化解公司期货业务的法律风险。
    第三十条   公司的期货开户及期货经纪合同签订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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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选择境内具有良好资信和业务实力的期货经纪公司,作为公司期货经纪
公司;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员代表公司与期货经纪公司
签订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经纪合同, 并办理开户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战略发展部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
情况,并将有关发展变化情况报告公司总经理,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或更换
经纪公司。
    第三十二条   风险管理员须严格审核公司的套期保值产品是否为本办法第三条
规定的内容,若不是,则须立即报告总经理。
    第三十三条   套期保值要严格按照决策小组的决策执行,并按照不同月份的实际
生产能力来确定和控制当期的套期保值量,任何时候不得超过决策范围进行保值。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已经确认对实物合同进行套期保值的情况下,期货头寸的建
立、平仓要与所保值的实物合同在数量、时间上相匹配。
    第三十五条   公司建立风险测算系统如下: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建头
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二)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仓头
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三十六条   公司建立专用风险保证金账户,用于保证当套期保值过程中出现亏
损时,及时补充保证金,避免因期货账户中资金无法满足和维持保值头寸时被强制平
仓的风险。
    第三十七条   公司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规定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内部风险报告规定:
    1.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交易员应立即报告部门主管和
风险管理员;当市场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公司战略发展部和核算及风险管理员
应立即报告公司总经理。
    2.当发生以下情况时,风险管理员应立即向公司总经理报告:
    (1)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规定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2)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3)公司的具体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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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5)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6)公司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3.公司套保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套保业务发生亏损或者出现
浮动亏损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0.3%以上,且亏损金额超过 120 万元
人民币时,风险管理员应立即将详细情况向公司总经理汇报。
    (二)风险处理程序:
    1.公司总经理及时召开公司战略发展部和公司财务管理部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充分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2.明确公司期货交易和风险限额,以及对越权行为的惩罚措施;
    3.相关人员执行公司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三十八条   公司交易错单处理程序:
    (一)当发生属期货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交易员通知期货经纪公司,并由期
货经纪公司及时采取相应错单处理措施,再向期货经纪公司追偿产生的直接损失;
    (二)当发生属于公司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须履行公司报告制度,再由交易员采
取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小错单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套期保值过程正常进行。
应合理选择保值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第四十条   公司严格按照规定设置和安排期货从业人员、风险管理员,对从事期
货业务的有关人员严格执行轮换与强制休假制度,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
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四十一条   公司建立与交易系统衔接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提供期货业务
相关的交易和其他数据,实时监控交易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公司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系统,保证交易系
统的正常运行,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八章 应急修正与控制


    第四十三条   公司执行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时,如遇国家制度、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等原因时,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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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及时主动报告,有必要时填制《套期保值应急修正方案》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并在
最短时间内平仓或锁仓。
     第四十四条    若遇地震、泥石流、滑坡、水灾、火灾、台风、暴乱、骚乱、战争
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按中国期货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期货合约及相关合同的
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如因突发的停电、计算机及企业网络故障使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
公司应及时启用备用的无线网络、笔记本电脑等设备或通过电话委托期货经纪公司进
行交易。
     第四十六条    因公司生产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时进行交割的,公司应当及
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平仓或组织货源交割。


                              第九章 内部报告制度


     第四十七条    公司套保业务实行每日内部报告制度。公司战略发展部在每个交易
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向决策小组报告当日交易情况、交易结算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浮
动盈亏等。套保资金帐户如出现盈余,帐户金额连续 5 个交易日超过规定限额应将超
过部分划入公司指定银行帐户。
     第四十八条    交易员应每日与核算员核对交易成交单、套保资金帐户交易保证金
和清算准备金余额和套保头寸,防止出现透支开仓,或被交易所强制平仓的情况发生。
     第四十九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加强对超限额交易和保证金给付的监控,一旦发
现未按事先计划进行的交易,应及时反馈和报告给公司期货决策小组。
     第五十条    公司应建立套期保值业务年度报告制度,年度终了后 60 日内应向董
事会报告投资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年度投资盈亏情况、重大风险情况、存在
的主要问题等。


                              第十章 档案资料管理


     第五十一条    公司对期货套期保值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保存至
少 10 年。
     第五十二条    公司对期货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等档案应保存至少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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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保密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商业秘密管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   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
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与公司期货交易
有关的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严格保密的责任和义务,由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泄露并产
生的任何不良后果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同时公司将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必要时,
移交司法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战略发展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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