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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航凤凰: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1-04-28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2021年4月26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监督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

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

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其中至少一名

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

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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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

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活动。

                             第四章 议事规则与程序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

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评议,作出相应的

建议,并将下列相关书面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并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

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

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

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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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