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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航凤凰: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1-04-28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2021年4月26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各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组成,保障

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有效行使职权,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

总经理等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

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根据董事会决定须由提名委员会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的人选范围是:

    (一)董事会组成人员;

    (二)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三)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的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总经理等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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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总经理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董事会秘书和总经理人选进行预选并提出建议;

    (四)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

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

事、总经理人选。

                            第四章 议事规则与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总经理等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

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总经理等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拟任董事、总经

理等人员的需求情况,考察候选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

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遴选董事、

总经理等人选;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

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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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