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岭南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广州岭南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董事会提交了《关 于分公司租赁物业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经审核公司提交的资料后,现发表 以下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规、合法;本次公司下属的广州岭南 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东方宾馆分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宾馆分公司”)向 广州市东方酒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酒集团”)租赁物业的关联交易 事项是基于公司旗下酒店业务的配套需要,交易租金价格以市场公允价格为 基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 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因此,同意东方宾馆分公司本次向东酒集团租赁广州市越秀区流花路 120号自编4号楼负一、负二层物业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岭南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九届十四次会议独 立董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田秋生 唐清泉 吴向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