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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冷股份:关于签署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6-06-17  

						证券代码:000530;200530 证券简称:大冷股份;大冷 B 公告编号:2016-046


                  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可【2015】3137 号文《关于核准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

票不超过 38,821,954 股新股。2016 年 5 月,公司已向中国证监会就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后调整发行底价及发行数量上限等事项履行

了会后事项相关程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数上限相应调整为不超过

58,645,096 股新股。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

师”)于 2016 年 5 月 31 日出具的大华验字[2016]000457 号《验资

报告》,公司本次实际非公开发行 A 股普通股股票 58,645,096 股,实

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79,999,999.44 元,扣除证券承销费和保

荐费人民币 18,010,000.00 元后,余额人民币 561,989,999.44 元;

截止 2016 年 5 月 30 日止,本次非公开发行主承销商/保荐机构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将募集资金
561,989,999.44 元汇入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春柳

支行开立的账号为 3400200829004006916 的人民币募集资金专户内,

扣除公司自行支付的中介机构费和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 708,645.10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61,281,354.34 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

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大连冷冻机股

份有限公司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大连春柳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2016 年 5 月 30 日,公司

(甲方)、上述开户银行(乙方)、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

(丙方)签订了《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

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

在重大差异。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截至 2016 年 5 月 30 日
        开户银行                 账号
                                               账户余额(单位:元)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400200829004006916       561,989,999.44
大连春柳支行
          总计                     -               561,989,999.44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公司搬迁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

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

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
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

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

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

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

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

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结束之日,即 2017 年 12 月 31 日解

除。

    四、备查文件

    1、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