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冷股份:独立董事意见2016-08-26
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之独立董事,
特对公司 2016 年 8 月 25 日召开的七届八次董事会议所议有关重大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向大连富士冰山自动售货机有限公司增资
本次向关联方增资,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并有利于公
司联营公司富士冰山继续确保中国自动售货机市场龙头企业地位,持
续增加公司投资收益;本次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进行了
有效回避。一致同意本次增资。
2、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
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
额置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
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上述事项的实施,有利于提高资金使
用效率,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
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3、关于《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1)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
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
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关联董事在审议本激
励计划时均已回避表决。
(3)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安排、解锁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权日期、授予价格、锁定期、
解锁期、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
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
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
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
业绩,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独立董事:戴大双、刘继伟、王岩
2016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