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冷股份: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2016-08-26
证券代码:000530;200530 证券简称:大冷股份;大冷 B 公告编号:2016-061
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八月
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大
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
定向发行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A 股普通
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288.4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签署
时公司股本总额 59,889.2558 万股的 2.151%。
公司 2014 年 12 月 10 日公告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总数 1,522.50 万
股(2015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授予总数由原 1,015 万股调整为 1,522.50 万
股)和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 1,288.40 万股合计占本激
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 59,889.2558 万股的 4.693%。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
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
的 10%。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下属
子公司)的董事、中高层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核心人员,不包
括监事、独立董事、外籍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五、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全部解锁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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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 12 个月内为锁定期。在锁定期内,激励
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包含因该等股票取得的股票股利,下同)
予以锁定,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锁定期满后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
锁期及解锁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
第一个解锁期 30%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
第二个解锁期 40%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个月内
第三个解锁期 30%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八、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锁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锁期 以2015年净利润为基数,201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
第二个解锁期 以2015年净利润为基数,201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第三个解锁期 以2015年净利润为基数,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
上述净利润增长率指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各年
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九、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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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年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二、本激励计划必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三、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 60 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
告、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失效。
十四、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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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释义....................................................... 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7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7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7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8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期和禁售期......... 9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1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锁条件................................ 12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4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16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17
第十二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19
第十三章 附则....................................................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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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大冷股份、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 指 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
限制性股票 指 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锁定期,在
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后,方可解锁流通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中高
激励对象 指
层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核心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
授予日 指
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
锁定期 指
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
解锁期 指
性股票可以解除锁定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锁定所必
解锁条件 指
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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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高层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核
心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
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
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
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和主
管部门审核。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
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对本激励计划的
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
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
四、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并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
投票权。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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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中高层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
其他核心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118 人,包括:
1、公司董事;
2、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核心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
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
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签署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
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应当在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
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
股。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288.4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
司股本总额 59,889.2558 万股的 2.151%。
公司 2014 年 12 月 10 日公告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总数 1,522.5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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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2015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授予总数由原 1,015 万股调整为 1,522.50 万
股)和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 1,288.40 万股合计占本激
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 59,889.2558 万股的 4.693%。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
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
的 10%。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草案及其摘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
序号 姓名 职务 要公告日股本
票数量(万股) 总数的比例
总数的比例
1 丁 杰 董事、总经理 50.00 3.881% 0.083%
2 范跃坤 副总经理 50.00 3.881% 0.083%
3 马 云 财务总监 50.00 3.881% 0.083%
中层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
1,138.40 88.357% 1.902%
的其他人员(115 人)
合计 1,288.40 100.000% 2.151%
注:
1、公司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
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期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
部解锁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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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公司应在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
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三、本激励计划的锁定期和解锁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内予以锁定。激励对象根据
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锁定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在解锁期,公司为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未满足解锁条件
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
解锁期及各期解锁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
第一个解锁期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
第二个解锁期 4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个月
第三个解锁期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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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5.62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
股 5.62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告(2016 年 8 月 5 日,即七届七次董事会议决议公
告日)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0.45 元的 50%,为每股 5.23 元;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1.23 元的 50%,为每股
5.62 元。
考虑到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选择范围广、沟通任务重、保密工作难,为防止
沟通期间信息泄露导致公司股票价格波动,影响公司与拟激励对象的有效沟通,
公司预先公告了《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案)》
并以其公告日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定价基准日。其他关于公司限制性
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参考了《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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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锁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年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
解锁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锁: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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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年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锁考核年度为 2016-2018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
核一次,达到下述业绩考核指标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锁:
解锁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锁期 以2015年净利润为基数,201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
第二个解锁期 以2015年净利润为基数,201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第三个解锁期 以2015年净利润为基数,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
1、上述净利润增长率指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各
年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可行性说明:
2013 年度至 2015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为-2.08%、
-13.01%、19.62%。2016 年,公司将以“创新·改进·提升”为主题,以创新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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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和产融结合为抓手,创新产业发展模式,加大技术产品研发,加强搬迁改造统
筹,加快资本资源整合,加速基础管理完善,提升竞争能力,提高运营效率,确
保 2016 年利润指标的完成。近期,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
56,128.14 万元,将全部用于公司搬迁改造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和实
施,将巩固公司在核心业务领域的领先优势,促进公司业务转型,进一步提高公
司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考虑公司未来经营战略及激励
作用,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设定了上述业绩考核目标。
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年度的盈利预测,能否实现取决于市场
变化、经营团队的努力程度等各方面因素,且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未满足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锁的限制性股
票均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
(四)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年度绩效综
X≥115 105≤X<115 95≤X<105 85≤X<95 75≤X<85 X<75
合评分(X)
评价分类 A B C D E 不合格
解锁系数 1.0 1.0 1.0 0.8 0.7 0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锁额度=解锁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锁额度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
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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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
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
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
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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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授
予价格、限制性股票数量。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数量和授予价格后,应及时
公告。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
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锁定期的每个资
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锁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
修正预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
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 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锁定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锁定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
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锁日
在解锁日,如果达到解锁条件,可以解锁;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锁而
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 B-S 模型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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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拟授予激励对象 1,288.40 万股限制性股票,则按照相关估值工具测算得
出的限制性股票总摊销费用为 2,333.49 万元,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
程中按照解锁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公司 2016 年-2019 年具
体摊销情况如下表所示:
授予的限制性 需摊销的总费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股票(万股) 用(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1,288.40 2,333.49 466.70 1,166.75 544.48 155.56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从而对业绩考核指
标中的净利润增长率指标造成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
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上市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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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出现控制权发生变更情形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锁安排的,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
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锁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
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
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
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
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
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
锁,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
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激励对象因退休离职不再在公司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
(四)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
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
入解锁条件;
2、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
(五)激励对象身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
司回购注销。
(六)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1、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股权激励协议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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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未能解决的部分,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解决。
2、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办公地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二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
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
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
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
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1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
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缩股
P=P0÷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 1 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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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的回购价格调整方案,依法将回
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
(三)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锁该等限制
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第十三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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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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