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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冷股份: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6-09-14  

						                     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一六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辽华律见字[2016]028 号

致: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接受大连冷冻机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包敬欣、刘美晶出席了
于 2016 年 9 月 13 日召开的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召集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会议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
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
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其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
神,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了审
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于 2016
年 8 月 26 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香港商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
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业已超过十五日。公司在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对网络投票系统、时间和操作流程做出了明确说明。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会议召开时间、
地点及会议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一致。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13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12 日下午 3:00 至 2016 年 9 月 13 日下午 3:00 的任意时间。网
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会议通知公告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情况如下:
    1、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名,
代表股份 184,878,9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87%。本所律
师验证了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证明、授权
委托书、公司的股东名册等相关证件和材料,证实上述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具备出席股东大会的资格。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情况统
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82 人,
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4,681,7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2 名,代表
股份 189,560,7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65%。
    (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
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表决程序
    1、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
所公告的议案一致,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推举了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
共同参加了会议的计票和监票,并由监票人对表决结果进行统计,股
东大会的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表决投票系依据《网络投票细则》的规定
设置操作流程,参加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系由深圳证券
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1.1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2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1.3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期和禁售期;
    1.4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5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解锁条件;
    1.6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7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1.8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1.9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1.10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1.11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2、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
    理办法;
    3、关于提请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
    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一议案。
    上述议案均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法定以上数额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姜   辉



                                经办律师:包敬欣

                                           刘美晶




                                二Ο一六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