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冷股份:监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2016-09-21
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
第 3 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为
审查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相关情况是否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特对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再次确认,并出
具如下核查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经于 2016 年 9 月 13 日召开的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
未发生变化。
列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
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
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
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
录第 3 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
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监事:于福春、毛春华、代玉玲
2016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