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之 独立董事,特对公司 2017 年 10 月 24 日七届十六次董事会议所议关 于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 券的条件和资格;本次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方案合理可行, 有利于进一步盘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拓宽融资渠道、改善债务结构、 降低资金成本;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 独立董事: 戴大双、刘继伟、王岩 2017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