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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冷股份:独立董事意见2017-12-09  

						        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大连

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之独立董事,特对公司七届十七次

董事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16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股权激励计划

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除刘杰、孟运婵、方诤、邸军、张广辉等 5 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外,

其他 113 名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公司整体

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

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本次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包括解锁期限、

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

    本次解锁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

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 113 名激励对象在《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第一个解锁期内解锁,公司为其办理相应解
锁手续。

    2、关于回购注销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我们一致认为公司回购注销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

制性股票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和激励对象的一致利益,不会影响管理层

及核心骨干人员对公司的勤勉尽职义务;公司回购股份所需资金为自

有资金,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注销限制

性股票符合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权益。



                        独立董事:戴大双、刘继伟、王岩

                                2017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