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冷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挂牌转让无异议函》的公告2018-02-02
证券代码:000530;200530 证券简称:大冷股份;大冷 B 公告编号:2018-002
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大连冷冻机股份有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挂牌转让无异议
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七届十六次董事
会议、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可交换公司债券等相关议案,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25 日、2017
年 11 月 11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香港商报》、巨潮资讯网的相
关公告。
2018 年 2 月 1 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
所”)出具的《关于对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
司债券挂牌转让无异议的函》(上证函[2018]125 号)。根据《证券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
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符合上交所的挂牌转让条件,上交所对其挂牌转让
无异议。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总额不超过 4 亿元的可交换
公司债券,由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销。无异议函自出具之日
起 6 个月内有效。
二、自无异议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挂牌转让前,
公司如发生影响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挂牌转让的重大事项或拟变更
募集说明书相关内容,应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三、公司应当在完成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后,按照上交所相关规
定及时办理可交换公司债券挂牌转让手续。
四、公司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募集说
明书约定的用途。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转借他人。公司应
当指定专项账户用于可交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
本息偿付。
五、公司应切实履行存续期信息披露义务,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如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或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应及时披露临时报
告。
六、公司应切实遵守募集说明书中的相关约定,并积极配合受托
管理人开展后续管理工作。如出现不能按时还本付息或其他可能影响
偿债能力的重大风险等情形,公司应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严格落实
相关承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董事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述无异议函的要求及公司
股东大会的授权,在上述无异议函规定的有效期内,办理本次非公开
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