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冷股份:独立董事2017年度述职报告2018-04-21
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7 年度述职报告
2017 年,我们作为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
的若干规定》等要求,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列席股东大会,从
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出发,注重对公司的日常
走访及调查研究,关注公司发展动态,对公司重大事项认真审议议案,
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和发表独立意见。
一、出席 2017 年度董事会会议情况
本年应参加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缺席
姓名
董事会议次数 (次) (次) (次)
戴大双 7 7 0 0
刘继伟 7 7 0 0
王 岩 7 7 0 0
二、2017 年度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2017 年 2 月 7 日,对公司拟于七届十二次董事会议上审议的
关于受让大连冰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股权的关联交易事项、关于受让
大连冰山金属技术有限公司股权的关联交易事项、关于公司 2016 年
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金额超过预计金额的关联交易事项予以事前认
可,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七届十二次董事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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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7 年 2 月 15 日,对公司七届十二次董事会议所议有关重
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受让大连冰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股权
本次关联交易公平,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并有利于公
司国际市场开拓及大连冰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业务拓展;本次关联交
易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进行了有效回避。一致同意本次股权受让。
(2)关于受让大连冰山金属技术有限公司股权
本次关联交易公平,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并有利于公
司拓展零部件事业领域、完善铸件产品链条;本次关联交易表决程序
合法,关联董事进行了有效回避。一致同意本次股权受让。
(3)关于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
公司参与转融通业务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借的“国泰君安”股票,由中国证券金融股
份有限公司(“证金公司”)负责偿还。证金公司作为转融通业务的金
融平台,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市场信誉,安全性较高。通过参与该
业务,可以为公司实现一定的收益,符合公司利益及公司中小股东利
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参与基于证金公司为金融平台的转融通证券出
借业务。
(4)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高木俊幸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董事会提名其为董事候选人的相关程
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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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我们一致同意高木俊幸作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5)关于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金额超过预计金额
公司的上述日常关联交易是正常的、必要的,遵循了《股票上市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遵守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
合公司经营和发展的实际情况,交易价格是合理的,未损害公司和非
关联股东利益。
3、2017 年 4 月 11 日,对公司拟与七届十三次董事会议上审议
的有关事项予以事前认可。
(1)关于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 2017 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预计情况的报告
我们认为,公司上述日常关联交易是正常的、必要的,遵循了《股
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遵守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符合公司经营和发展的实际情况,交易价格是合理的,未损害公
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同意将该报告提交七届十三次董事会议审议。
(2)关于聘请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报告
我们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报告提交七届十三次董事会议审议。
(3)关于土地房屋租赁的报告
本次关联交易公平,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并有利于公
司老厂区土地房屋资源有效利用及新事业培育孵化。同意将该报告提
交七届十三次董事会议审议。
4、2017 年 4 月 21 日,对公司七届十三次董事会议所议有关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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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事项及公司其他有关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累计对外担保、当期对外担保情况以及执行相关
规定情况的意见
经审查,报告期内公司针对国开发展基金专项基金实施事宜,为
控股股东提供担保。该担保形式上是为控股股东担保,实际上是为公
司自身获得资金支持而担保。我们对上述关联交易予以了事前认可,
并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报告期内公司除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外,未为任何非法
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经审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
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较好地执行了相关规定。
(2)关于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 2017 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预计情况的意见
公司的上述日常关联交易是正常的、必要的,遵循了《股票上市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遵守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
合公司经营和发展的实际情况,交易价格是合理的,未损害公司和非
关联股东利益。
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较大差
异,该等差异是受市场需求波动、客户需求变化等因素的影响而出现
的,已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平、公正,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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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公司 2016 年度经营者收入的意见
公司 2016 年度经营者收入的核定,综合考虑了公司 2016 年度经
营计划的完成情况,以及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我
们一致同意公司 2016 年度经营者收入的核定。
(4)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现状符合有关要求,符合公司实际;
公司所建立的内部控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得到了较好的贯彻落实;公
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如实反映了上述事实。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5)关于公司 2016 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的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16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反映了公司在追求经济效
益、保护股东权益的同时,关心关爱员工发展、诚信对待供应商客户、
积极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积极从事环境保护等社会责任的践行情
况,符合有关要求,符合公司实际。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2016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6)关于公司现金分红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出的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相关
规定,统筹考虑了公司长远发展需要及合理回报公司股东。我们一致
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
(7)关于计提公司 2016 年度资产减值准备及部分固定资产报
废的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部分固定资产报废事项符合《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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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依据充分,履行了董事会批准程
序,能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没
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
部分固定资产报废事项。
(8)关于坏账核销的意见
公司拟核销坏账,依据充分,表决程序合法,同意核销。
(9)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意见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是根据项
目实际实施情况及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作出的谨慎决定,未改变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地点和投向,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达到
预定可使用状态。
(10)关于土地房屋租赁的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公平,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并有利于公
司老厂区土地房屋资源有效利用及新事业培育孵化;本次关联交易表
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进行了有效回避。一致同意本次土地房屋出租。
5、2017 年 5 月 12 日,对公司七届十四次董事会议相关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
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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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锁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限
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公司整体
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
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包括解锁
期限、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锁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
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
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41名激励对象在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规定的第二个解锁期内解锁,公司为其办理相应解锁手
续。
6、2017 年 8 月 25 日,对公司七届十五次董事会议所议有关重
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金情况。
经审查,报告期内公司针对国开发展基金专项基金实施事宜,为
控股股东提供担保。该担保形式上是为控股股东担保,实际上是为公
司自身获得资金支持而担保。我们对上述关联交易予以了事前认可,
并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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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报告期内公司除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外,未为任何非法
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经审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
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较好地执行了相关规定。
(2)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重大
事项。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
产品,符合相关规定,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
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
正常使用;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切实有效的
内控措施,资金安全能够得到保障。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
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
7、2017 年 10 月 24 日,对公司七届十六次董事会议所议关于非
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
的条件和资格;本次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方案合理可行,有
利于进一步盘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拓宽融资渠道、改善债务结构、
降低资金成本;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
8、2017 年 12 月 8 日,对公司七届十七次董事会议相关事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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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16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股权激励计划
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除刘杰、孟运婵、方诤、邸军、张广辉等 5 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外,
其他 113 名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公司整体
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
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本次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包括解锁期限、
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
本次解锁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
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 113 名激励对象在《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第一个解锁期内解锁,公司为其办理相应解
锁手续。
(2)关于回购注销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我们一致认为公司回购注销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
制性股票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和激励对象的一致利益,不会影响管理层
及核心骨干人员对公司的勤勉尽职义务;公司回购股份所需资金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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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资金,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注销限制
性股票符合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权益。
9、2017 年 12 月 18 日,对公司拟于七届十八次董事会议上审议
的关于增加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事项予以事前认可,
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七届十八次董事会议审议。
10、2017 年 12 月 28 日,对公司七届十八次董事会议所议有关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增加公司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
公司的上述日常关联交易是正常的、必要的,遵循了《股票上市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遵守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
合公司经营和发展的实际情况,交易价格是合理的,未损害公司和非
关联股东利益。
三、在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1、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作为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的成员,我们按照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及《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履行职责,监
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评
价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2、在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作为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成员,我们按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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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履行职责,对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进行了审核。
独立董事:戴大双、刘继伟、王岩
2018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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