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30;200530 证券简称:大冷股份;大冷 B 公告编号:2019-030 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等情形,未涉及 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2019年6月5日(星期三)下午3:30 网络投票:2019年6月4日-2019年6月5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6月5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年6月4日下午3:00 至2019年6月5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三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纪志坚 6、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刊登于2019年5月18日《中国证券报》、《香港 商报》。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6 人,所持表决权 251,750,721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843,212,507 股的 29.85 %。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人,所持表决权250,720,941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843,212,507股的29.73%。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7人,所持表决权 1,029,7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843,212,507股的0.12%。 2、A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3人,所持表决权176,468,460股, 占公司A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01,712,507股的29.33%。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所持表决权175,440,080 股,占公司A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01,712,507股的29.16%。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6人,所持表决权 1,028,380股,占公司A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01,712,507股的0.17%。 3、B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所持表决权75,282,261股, 占公司B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41,500,000股的31.17%。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所持表决权75,280,861 股,占公司B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41,500,000股的31.17%。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人,所持表决权 1,400股,占公司B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41,500,000股的0%。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提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表决方式。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会议提案进行了审议,经过 逐项投票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1、选举横尾定顕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所持表决权(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弃权(股) 与会全体股东 251,750,721 250,796,141 99.62% 954,480 100 其中:A股股东 176,468,460 175,513,880 99.46% 954,480 100 B股股东 75,282,261 75,282,261 100.00% 0 0 中小股东 4,022,131 3,067,551 76.27% 954,480 100 其中:A股股东 2,243,020 1,288,440 57.44% 954,480 100 B股股东 1,779,111 1,779,111 100.00% 0 0 2、选举西本重之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所持表决权(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弃权(股) 与会全体股东 251,750,721 250,796,141 99.62% 954,480 100 其中:A股股东 176,468,460 175,513,880 99.46% 954,480 100 B股股东 75,282,261 75,282,261 100.00% 0 0 中小股东 4,022,131 3,067,551 76.27% 954,480 100 其中:A股股东 2,243,020 1,288,440 57.44% 954,480 100 B股股东 1,779,111 1,779,111 100.00% 0 0 以上提案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18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香港商报》 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董事会议决议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包敬欣、刘翠梅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