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山冷热:冰山冷热独立董事制度2022-04-23
冰山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冰山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障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
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资格;
2、具有独立性;
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规则;
4、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的工作经验;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1、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
关系;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
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5、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程序:
1、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2、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
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
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发表公开声明。
3、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
的有关材料报送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董事会对被提名人
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在召开股东大
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
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4、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5、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
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上市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
前解除职务的,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6、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
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
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规则要求的人数时,公司
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
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6、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
审计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 1 项至第 5 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
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 6 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
意。第 1、2 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
事会讨论。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
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
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
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前款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
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如本条第
一款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
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
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九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提供如下必要的
条件:
1、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
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
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
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
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
纳。
2、公司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董事会秘书
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
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3、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
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4、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5、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
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
独立董事不应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
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6、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
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公司董事会
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