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 家 乐:董事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主体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2016-11-11
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主体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
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情形的说明如下:
(一)上市公司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
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上市公司作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资产出售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重
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最近三年不存在被中国证
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故上市公司不存在
《股票异常交易监管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情形。
(二)交易对方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
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经交易对方确认,交易对方及交易对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
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上述主体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最近三年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
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故交易对方不存在《股票异常交易
监管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三)其他参与方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
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经独立财务顾问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审
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评估机构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
限公司等参与方确认,各参与方及其经办人员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
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最近三年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
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也未涉及任何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
事诉讼或仲裁,故上述各参与方及其经办人员不存在《股票异常交易监管暂行规
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特此说明。
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