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 家 乐: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浙江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17-12-30
证券代码:000533 证券简称:万家乐 公告编号:2017-059
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浙江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事项概述
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7年7月13
日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为浙江翰晟携创
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部分事项的议案》。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同意为控股子
公司浙江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翰晟”)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
舟山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舟山翰晟”)向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
借款、保理、票据业务等融资业务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15亿元,自本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至2017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浙江翰晟及舟山翰晟
向相关机构申请融资业务时,公司在上述额度内可给予连带责任担保,浙江翰晟
将根据实际需要在本部及舟山翰晟之间作内部额度调配。”
为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资金及时到位,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法
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办理上述额度内的一切相关手续,并签
署有关法律文件。
二、担保进展情况
日前,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岛路支行(以下简称“招行武汉青岛路
支行”)接受武汉信用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向
浙江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翰晟”或“借款人”)发放委托贷
款,金额为人民币7亿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招行武汉青岛路支行和委托人签
署了《委托贷款委托合同》(编号:2017年岛委字第1212号),并与借款人签署了
《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编号:2017年岛委借字第1212号)。
经借款人请求,公司同意出具《委托贷款不可撤销担保书》(编号:2017年
岛委保字第1212-1号),为借款人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编号:2017年岛委借
字第1212号)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签订了《委托贷款不可撤销担保书》,其主要内容如
下:
1、根据《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招行武汉青岛路
支行应向借款人发放人民币柒亿元的委托贷款。
2、保证担保的范围:根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本
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有关费用。
招行武汉青岛路支行和借款人之间就《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
期限、利率、金额达成展期协议书或变更有关条款,或招行武汉青岛路支行在《委
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内根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规定调整利率的,
无需征得本保证人的同意或通知本保证人,且本保证人均予以认可,不影响本保
证人依据本担保书所承担的担保责任。
3、担保方式: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对保证范围内的全部债
务承担经济上、法律上的连带清偿责任。
如借款人未按《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及时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或借款
人发生《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规定的任何一项违约事项,招行武汉青岛路支行有
权直接向本保证人追索,而无须先行向借款人进行追索。即使有借款人或第三人
为借款人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保证或物的担保,招行武汉青
岛路支行仍有权选择先行向本保证人进行追索。
4、担保期限: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履行期届满之
日起另加两年。
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招行武汉青岛路支行和借款人之间就原
《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期限、利率等达成《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展期协议书或
任何其他补充协议,本保证人均予以追认,招行武汉青岛路支行可无须另行知会
本保证人。
5、特别承诺
本保证人根据招行武汉青岛路支行的要求,出具“对保”证明书,再次确认
愿意为浙江翰晟在与招行武汉青岛路支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编号:
2017年岛委借字第1212号)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保证人出具的
《委托贷款不可撤销担保书》是真实的,对担保书中所列条款负全部法律责任。
在本担保书失效之前,本保证人对外担保总额(含外币折算)不超过其所有
者权益总额。
四、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金额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对外发生的担保金额为9587万元,均为对浙江翰晟
提供的担保,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