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 家 乐:衍生品投资管理制度(2018年1月)2018-01-12
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衍生品投资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及子
公司衍生品投资交易行为,防范衍生品投资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订本制度,主要是为配合和规范下属子公司因开展相
关业务而进行衍生品投资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投资是指场内场外交易、或者非交易
的,实质为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衍生
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其他
标的,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
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
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四条 公司进行衍生品投资前,应当制定衍生品投资管理制度,
子公司经相应程序可以进行衍生品投资,本制度同样适用于子公司。
第五条 公司进行衍生品投资前,应当评估衍生品的投资风险,
分析衍生品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第六条 公司在进行衍生品投资前,应当制定相应会计政策,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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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衍生品投资业务的计量及核算方法。
第七条 对开展衍生品投资的相关信息,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在临时报告或者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二章 衍生品投资业务组织构架
第八条 各子公司在进行衍生品投资前,应成立衍生品投资领导
小组,主管子公司的衍生品投资交易业务;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
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
第九条 各子公司的衍生品投资业务体系应包括:衍生品投资领
导小组、衍生品投资交易小组、衍生品投资结算小组、衍生品投资监
管小组(组织架构详见下图)。
衍生品投资领导小组
衍生品投资监管小组
衍生品投资交易小组 衍生品投资结算小组
交易员 档案管理员 资金调拨员 会计核算员 结算确认员
第十条 各小组及人员的职能由各子公司衍生品投资领导小组
制定。衍生品投资业务相关人员应当充分理解衍生品投资的风险,严
格执行衍生品投资的业务操作和风险管理及内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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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各子公司在不违反本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前提下,
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衍生品投资实施细则或操作流程。
第三章 衍生品投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对外投资权限内审
批衍生品交易事项,超过规定权限的衍生品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构成关联交易的衍生品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表决程序。
第十三条 对属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或者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
生品交易,各子公司衍生品投资领导小组应当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
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 对于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且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
衍生品交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后,还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公司应当自行或者聘请咨询机构对其拟
从事的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衍生品风险管理措施出具专项
分析报告并披露分析结论。
第十五条 对于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后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子公司进行衍生品投资前,必须先征得公司董事
会同意,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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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风险管理及内控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的衍生品投资交易业务总体方案和
额度需遵循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衍生品投资业务人员应在该限额下
严格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业务操作。
第十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子公司进行衍生品投
资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各子公司实行衍生品投资业务风险报告制度
(一)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交易员应
立即报告衍生品投资结算小组及衍生品投资监督小组;
(二)当市场价格发生异常波动影响到衍生品投资业务过程的正
常进行时,交易员应立即报告公司衍生品投资领导小组。
第二十条 风险处理程序
(一)各子公司衍生品投资领导小组组长及时召集衍生品投资领
导小组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充分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
策;
(二)明确公司衍生品投资交易和风险限额,以及对越权行为的
惩罚措施;
(三)明确相关人员执行公司风险处理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实行衍生品投资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衍生品投资业务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至少保存5
年,衍生品投资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等档案应至少保存10年。
第二十二条 实行衍生品投资业务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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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子公司从事衍生品投资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得擅自泄露本公
司的衍生品投资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
衍生品投资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五章 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子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
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
价值计量》的规定,确认和计量衍生品投资产生的各项损益和公允价
值,并予以列示和披露。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各子公司衍生品投资领导小组应跟踪衍生品公开市
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
况,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当公司已交易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
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浮动亏损
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一千万元时,应立即通知股份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应以临时公告及时
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根据证券监督部门的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对
已经开展的衍生品交易相关信息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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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授权董事长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相关实施细则或操作流程。
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八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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