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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 家 乐:关于收到律师函及有关情况的公告2018-10-30  

						证券代码:000533          证券简称:万家乐       公告编号:2018-052


                      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律师函及有关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除陈环失联外)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 年 10 月 29 日,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万家乐”)接待了蔡宇辰等十五名认购了南京金融资产交易

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金交”)挂牌发行的“南金交*宁富赚系

列产品”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因该产品逾期以及浙江翰

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翰晟”)、舟山翰晟携创实业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舟山翰晟”)与国商投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国商投”)于 2017 年 8 月 16 日和 2017 年 8 月 25 日签订的共计四

份《购销合同》中拖欠货款,投资者向公司进行投诉且带来律师进行

交涉。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受投资者的委托,于 2018 年 10 月

24 日就该事项向浙江翰晟及公司发出《律师函》。 现将有关情况说

明如下:

    一、《律师函》主要内容

    1、前期基本情况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陈述,2017 年 9 月 8 日国商投在

南金交登记挂牌、非公开发行收益权转让类产品(暨“南金交*宁富

赚系列产品”,以下合并简称“该产品”),发行规模合计不超过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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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币 20000 万元,产品期限均不超过一年。该产品所对应的底层资产是

浙江翰晟与舟山翰晟以及国商投于 2017 年 8 月 16 日签订的编号为

【20170816-10-GST-ZJHS-GX-G】和【20170816-11-GST-ZJHS-GX-G】

两份《购销合同》以及 2017 年 8 月 25 日签订的编号为【20170825-05-

GST-ZJHS-GX-G】和【20170825-06-GST-ZJHS-GX-G】两份《购销合同》,

共计四份《购销合同》。国商投持有以上四份《购销合同》项下的应

收账款债权资产。

    此前,万家乐于 2017 年 7 月作为担保人向南金交出具《流动性

支持函》,自愿为上述应收账款债权资产之债务人浙江翰晟向债权人

国商投支付应收账款提供第三方增信。

    2、合同履行实际情况和目前出现的问题

    截止到 2018 年 10 月 19 日,浙江翰晟未按照《购销合同》之约

定向国商投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万家乐也未按照《流动性支持函》

的承诺及时履行代偿义务。

    请万家乐在收到此函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商投设立在南金交的

资金清算账户支付已逾期欠款本息 76,853,327.47 元。

    二、《流动性支持函》主要内容

    鉴于:A、国商投控股有限公司在南京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

司登记挂牌、非公开发行收益权转让类产品(以下或简称“该产品”),

发行规模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产品期限均不超过一年,预

期收益率为 7.5-9.0%。该产品所对应的底层资产为国商投作为债权

人持有的针对浙江翰晟的应收账款债权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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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作为该应收账款债权资产之债

务人浙江翰晟向债权人国商投到期支付的第三方增信方。

       万家乐承诺:万家乐为债务人浙江翰晟对国商投在该产品项下之

应收账款(以下简称“该应收账款”)的到期支付承担流动性支持。

无论浙江翰晟因何原因出现到期无法如约向国商投足额支付该应收

账款等支付困难的情形,万家乐将于该应收账款到期日(以下称“D

日”,含提前到期日)下午 15:00 前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向浙江翰

晟提供借款、安排其他流动性解决方案等方式,以解决该应收账款的

到期支付困难,使浙江翰晟到期能够如约向国商投足额支付该应收账

款。

       如万家乐未按时履行上述流动性支持承诺,造成浙江翰晟未能够

如约实现到期足额支付该应收账款的,则万家乐承诺将不晚于 D+1 日

向国商投履行足额支付义务。该足额支付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国商投尚

未获得支付的该应收账款本金、预期收益等,如万家乐迟延履行该支

付义务的,则应另向国商投支付迟延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日的违约

金。

       本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并对万家乐具有法律约束力,至本流动性

支持函约定的应收账款全部本金、预期收益、违约金等兑付或支付义

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失效。

       三、公司的应对措施

       1、经公司审查,上述担保是由前任董事长陈伟所签署、前任财

务总监罗周彬主导进行的,现任高管人员并不知情。公司高管曾多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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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询问浙江翰晟董事长陈环公司对浙江翰晟的担保余额,陈环均未提及

到该笔担保。

    2、公司初步掌握的信息与律师函所述:“对应的底层资产是国商

投持有浙江翰晟与舟山翰晟以上四份《购销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债

权资产”的违约事实不符。公司内审部专项审计的对账结果显示,截

至 2018 年 8 月 23 日,国商投确认欠浙江翰晟及其子公司货款余额为

2.83 亿元,而浙江翰晟及其子公司并没有应付国商投任何款项。会

计账上显示上述《购销合同》所涉货款已由浙江翰晟及舟山翰晟支付

完毕。

    3、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已请法律顾问介入,商讨处理措施。

公司已于 2018 年 10 月 20 日成立了工作小组,随后于 2018 年 10 月

29 日成立了现场工作小组,派驻杭州当地,协调解决浙江翰晟问题。

    4、公司尊重法律,主张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该事件,亦会依照法

律判决承担相应责任。

    四、该事件对公司的影响

    1、上述事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

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上述事

件,积极参与诉讼,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该事件如有新的进

展情况,公司将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该事件若进入司法程序,公司存在因败诉而需履行相应法律

责任的风险,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3、目前,公司尚无法联系董事长陈环,未能确认浙江翰晟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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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有其他涉及本公司的债务。

    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

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

                                     二 0 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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