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一月 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 103 号维多利广场 A 座 31 楼 GEENEN LAW OFFICE 电话(Tel):020-38103938 传真(Fax):020-38103908 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蔡海宁律师、曾颖祺律师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7 年修订)》(以下简称“《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等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 (以下统称“中国法律法规”)及《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 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承诺: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和陈述都是真实、 1 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委托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 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对本所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九届 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 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 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已分别于 2018 年 12 月 29 日在《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 公告名称为 “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公告(2018-076)”、“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 议决议公告(2018-077)”、 “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变更公司全称 和证券简称的公告(2018-078)”、“《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2019-003)”和“《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告》(2019-00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1 月 18 日(星期五)下午 14:45 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顺峰山工业 区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举行。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1 月 18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1 月 17 日下午 15:00―2019 年 1 月 18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的会议通知的内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股东代表。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授权委托代表)共【47】人,代表股份【270,910,43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2160】%,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名,代表股份【120,864,971】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4960】%;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45】名,代表股份【150,045,468】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720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44】人,代表股份【5,722,37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8283】%。 本次会议由代理董事长黄志雄先生主持,由本所律师见证,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及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 3 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统计结果为准。 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关于变更公司全称和证券简称的议案》 同意【270,218,53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446】%; 反对【671,1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477】%; 弃权【20,8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7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030,471】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7.9089】%; 反对【671,1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1.7277】%; 弃权【20,8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635】%。。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2. 审议《关于免去陈环董事职务的议案》 同意【270,791,63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561】%; 反对【118,8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39】%; 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603,571】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9239】%; 反对【118,8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0761】%; 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3. 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270,694,03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201】%; 反对【183,3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77】%; 弃权【33,1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2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505,971】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2184】%; 反对【183,3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2032】%; 弃权【33,1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784】%。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4. 审议《关于选举伍立斌先生为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4 同意【270,570,23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744】%; 反对【307,1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134】%; 弃权【33,1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2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382,171】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4.0549】%; 反对【307,1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3667】%; 弃权【33,1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784】%。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5、审议《关于选举杨曦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269,008,23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2978】%; 反对【1,869,1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899】%; 弃权【33,1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2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820,171】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6.7585】%; 反对【1,869,1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2.6630】%; 弃权【33,1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784】%。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以下无正文。) 5 (本页无正文,系《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