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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顺钠股份: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7-10  

						                     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七月




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 103 号维多利广场 A 座 31 楼
GEENEN LAW OFFICE     电话(Tel):020-38103938    传真(Fax):020-38103908
                        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蔡海宁律师、王蕾律
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中
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中国法律法规”)
及《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仅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
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承诺: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所有资料(包括但不


                                    1
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和陈述都是
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委托书均获得合法
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对本所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九届董
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召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具体内容,公司
已于 2020 年 6 月 24 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7 月 9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顺峰山工业区
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举行。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2020 年 7 月 9 日 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 年 7
月 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的会议通
知的内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授权委托代表)共【7】人,代表股份【268,366,33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8477】%,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为【268,239,1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8293】%;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3】名,代表股份【127,200】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0.0184】%;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4】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992,1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436】%。
    本次会议由【黄志雄】先生主持,由本所律师见证,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议案已经公司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会议所涉及的
具体内容已于 2020 年 6 月 24 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及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


                                    3
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统计结果为准。
    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黄志雄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268,352,33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48】%;
    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弃权【14,0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5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78,171】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5890】%;
    反对【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弃权【14,0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4110】%。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2、《选举张逸诚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268,352,33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48】%;
    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弃权【14,0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5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78,171】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5890】%;
    反对【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弃权【14,0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4110】%。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3、《选举张译军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268,352,33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48】%;
    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弃权【14,0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5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78,171】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5890】%;
    反对【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弃权【14,0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4110】%。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4、《选举魏恒刚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
同意【268,352,33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48】%;
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弃权【14,0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5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78,171】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5890】%;
反对【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弃权【14,0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4110】%。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5、《选举吴昊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268,352,33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48】%;
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弃权【14,0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5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78,171】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5890】%;
反对【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弃权【14,0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4110】%。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6、《选举潘桂岗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268,352,33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48】%;
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弃权【14,0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5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78,171】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5890】%;
反对【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弃权【14,0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4110】%。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7、《选举祁怀锦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268,352,33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48】%;
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弃权【14,0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5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5
同意【978,171】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5890】%;
反对【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弃权【14,0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4110】%。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8、《选举肖健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268,352,33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48】%;
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弃权【14,0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5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78,171】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5890】%;
反对【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弃权【14,0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4110】%。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9、《选举邱新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268,352,33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48】%;
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弃权【14,0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5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78,171】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5890】%;
反对【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弃权【14,0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4110】%。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10、《选举樊均辉先生为第十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同意【268,352,33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48】%;
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弃权【14,0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5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78,171】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5890】%;
反对【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弃权【14,0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4110】%。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6
    11、《选举伍立斌先生为第十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同意【268,352,33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48】%;
    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弃权【14,0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5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78,171】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5890】%;
    反对【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弃权【14,0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4110】%。
    12、《选举刘革女士为第十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同意【268,352,33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48】%;
    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弃权【14,0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5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78,171】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5890】%;
    反对【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弃权【14,0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4110】%。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上述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全部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对计票情况
进行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7
   (本页无正文,系《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蔡海宁                                          蔡海宁




                                                   王蕾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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