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 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事先审查,基 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现发表意见如下: 经审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较为丰富的执业经验和较 强的执业能力,在公司 2020 年度审计过程中,能够恪尽职守、勤勉尽责,遵循独 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很好地履行了审计责任与义务。 因此,我们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 计机构,并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 议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祁怀锦、肖健、邱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