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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顺钠股份: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孙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2021-08-10  

                        证券代码:000533           证券简称:顺钠股份            编号:2021-032


                    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孙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孙公司顺特电气设
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特设备”)于近日收到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的传票
及相应的法律文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玫瑰东路 2 号,法定代表人:
杨小晶。
    被告:顺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五沙社区新悦
路 23 号,法定代表人:张译军。
    (二)主要诉讼事由
    1、2013 年 8 月 22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将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顺德科技工业
园 A 区中-7-3 号地块(宗地编号:120135-401)出让给被告,《出让合同》约
定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 8,144 万元。《出让
合同》约定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 2014 年 10 月 18 日之前开工,
在 2015 年 10 月 18 日之前全部竣工并申请竣工验收。《出让合同》约定受让人
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含分期竣工的情况)
的,每逾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0.3‰
的违约金。2013 年 10 月 21 日,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土地发展中心与被告签
署《土地交付确认书》,双方确认出让地块已完成“五通一平”且于当日交付给
被告。
    2、2015 年 2 月 2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
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出让人同意土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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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建设延期申请,应于 2015 年 10 月 17 日前开工,在 2016 年 10 月 16 日前竣工
并申请竣工验收。《补充协议》约定土地使用者未能按照本补充协议约定日期竣
工(含分期竣工的情况)的,每延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出让价款总价款 0.3‰的违约金。
    3、被告对案涉土地分为一期、二期进行开发建设,其中二期项目至今未办
理规划、施工报建手续,未开发建设,未能按照《补充协议》约定的竣工日期
2016 年 10 月 16 日前竣工,构成竣工违约。被告应自 2016 年 10 月 16 日起至申
请竣工验收之日止承担竣工违约责任。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天 24,432 元的标准,
自 2016 年 10 月 16 日起算计至案涉《出让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项目申请竣工
验收之日止(暂计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扣除因新冠肺炎疫情延误的工期 144
日,共 1,575 日的竣工违约金为 38,480,400 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顺特设备已如期完成了案涉土地中大部分建设工程的竣工和验收,并取得房
产证。由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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