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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顺钠股份: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并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22-03-29  

                               证券代码:000533           证券简称:顺钠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8

                            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并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议案》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
       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注册地址变更情况
           鉴于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将注册地址由原来的“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大良街道钅监海北路 58 号办公楼 301 室”变更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
       萃智路 1 号车创置业广场 1 栋 18 楼 02—07 单元”。
            二、《公司章程》修改情况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最新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 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并结合公司的实际需要修订
       了《公司章程》,具体情况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大良街道钅监海北路 58 号办公楼 301 室           大良街道萃智路 1 号车创置业广场 1 栋 18
          邮政编码:528300                      楼 02—07 单元
                                                        邮政编码:528300
                                                    增加第十二条,下面条款顺序以此类推。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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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份的活动。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决议。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 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工。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
限制。                                       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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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项;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案、决算方案;
补亏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弥补亏损方案;
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十)修改本章程;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修改本章程;
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二)审议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 所作出决议;
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保事项;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事项;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30%的事项;
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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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计划;
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
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 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交股东大会审议: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作为计算数据;                                  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
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以较高者为准;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500 万元人民币;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其绝对值计算。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二条     对于达到第四十一条规定           第四十三条     对于达到第四十二条规定

                                            4
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 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
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 应当披露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
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
                                         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
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
                                         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
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
                                         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公司应当提供评估报
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 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
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会在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
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 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
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 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 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 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
照第四十二条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 披露并参照第四十三条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净资产 10%的担保;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何担保;                                            (三)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提供的担保;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
资产 10%的担保;                                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
供的担保。                                      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
                                            5
                                               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在三千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
时披露外,还应当比照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聘请 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比照第四十三条的
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 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
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 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对于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与日常经营相
    对于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
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 行审计或评估。
审计或评估。
    第五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第五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办公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办公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
开。公司还将依照规定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应当为股东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
案的内容。                                     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决并作出决议。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内容:

                                           6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股东;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的股东;
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第八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第八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份总数。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比例限制。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7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其所代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下列股东应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
当回避表决:                                 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                                         权;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
接或间接控制的;                             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
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 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
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 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
股东为自然人的);                           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六)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
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 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
    (七)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 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
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 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
人。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认定的可能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 东。
存在关联关系时,该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召开前向董事会详细说明其关联关系;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东存在关联关系时,该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
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 大会召开前向董事会详细说明其关联关系;
关联关系;会议主持人明确宣布关联股东回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避,而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 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
表决。                                       关联关系;会议主持人明确宣布关联股东回
    (三)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章程第八十五 避,而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条规定的事项时,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 议表决。
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三)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章程第八十
以上通过;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章程第八十六 六条规定的事项时,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8
条规定的事项时,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 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
以上通过。                                    章程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事项时,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九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删除,下面条款顺序以此类推。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
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
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方案;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赠等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十一)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有效实施;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9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经理的工作;                                 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
                                             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
                                             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作为计算数据;                               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
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以较高者为准;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100 万元人民币;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10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
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其绝对值计算。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
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 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对外财务资助事项
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财务资助事项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
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 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
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 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

                                           11
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
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 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
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 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 制权;
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
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 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
的父母;                                       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 的家庭成员;
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
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 者本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
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前款所称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 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
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 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
权。                                           决权。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         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
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四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第一百四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增加一条,下面条款顺序以此类推。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

                                          12
                                                 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
                                                 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
                                                 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 权: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二)检查公司财务;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二)检查公司财务;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纠正;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 予以纠正;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担。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南方日报》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13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 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应的分割。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
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南方日报》上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信
公告。                                        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南方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公司
日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最低限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条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
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 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续。                                          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条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 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
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
    第二百零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第二百零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南方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公司

                                         14
日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
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其债权。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登记。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 进行登记。
行清偿。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三、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办理变更注册地址和修改《公司章程》涉及
     的税务、工商等相关事宜,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信息为准,公司将根
     据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与本公告同日登载在巨潮资讯网。
           四、备查文件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