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照明:内部审计制度(2012年8月)2012-08-01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12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管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
化、标准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广东证券监管局下发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工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
性和有效性进行的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以促进公司改善经
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公司目标。
第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公司的
规章制度,遵循客观性、政策性和预防为主的原则,对本公司、控股
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进行独立
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直接受公司董事会下属的审计委员会
领导。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聘任、解聘。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审计、会计或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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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相关专业职称。内部审计人员至少应具备会计、法律、管理或与公
司主营业务相关专业等任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合
理的结构,配置多专业人员以适应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
第七条 根据审计具体项目需要,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可临时性聘
任一定数量的兼职审计人员,包括审计专业以外的专家和专业人员作
为特邀审计员参加特定审计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坚持原
则、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
忽职守。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工作时,应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建立风险管理意识,并通过定期或不定
期地参加业务培训,提高其从事审计工作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能恰当地与
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审计职责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拟定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及相关配套
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参与公司重大经济活动的决策过程,并
对相关活动建立审签制度,进行事先、事中控制与防范,积极促进事
前、事中审计。具体事宜另文规定。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实施对本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全资
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审计内容涵盖财务会计审计、经营
审计及管理审计。具体审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及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政策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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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务计划或财务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3、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情况;
4、经济效益审计;
5、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6、建设项目预算、决算执行情况;
7、对外投资审计;
8、重要经济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
9、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问题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10、公司总经理及审计检察机关交办的其他临时审计事项;
11、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对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
司经理(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12、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五 条内部审计部门应编制年度审计工作报告,上报公司总
经理、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
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报告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年度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
2、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处理建议;
3、下一步的工作重点和安排;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对内部控制审计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
进行总结,于每年四月末以前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审
计总结报告。
第十七条 在公司各部门定期自行检查其内部控制的基础上,内
部审计部门应对各部门内部控制的执行效果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对公司每一年度的总体内部控制的有
效性进行评估,并于每年一季度末前向总经理、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
提交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的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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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制订公司内部审计人员的学习和培
训计划,纳入公司年度工作计划,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审计权限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权限包括:
1、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生产、
经营计划、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
资料;
2、检查有关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报告、资金及其他财产,检
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3、参加本公司召开的与审计有关的会议及经营决策会议;
4、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
证明资料;
5、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经请
示审计委员会或总经理后,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6、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有权提出
处理建议,并有权向公司总经理反映;
7、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人员,经审
计委员会或总经理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
员责任的建议;
8、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
行为的意见,受审计委员会或总经理委托检查审计结论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可在其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
计项目实施人员相应的处理权限。
第五章审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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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进行具体对象或事项的审计时,可根
据审计目标和审计要求选择适当的审计方式。可采取的内部审计方式
包括就地审计、送达审计、网上即时审计等方式。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原则上采用就地审计方式,但如果确有必
要,也可采取送达审计或其他审计方式,被审计单位不得拖延、拒绝。
第六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 条内部审计工作程序是指内部审计部门在组织内部审
计工作时,从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立项到审计终结所采取的
工作步骤,包括审计计划、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后续审
计等阶段。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及被审计对象
的具体情况,拟订年度审计工作目标、年度审计计划、人力资源计划
和相应的财务预算,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对公司经济活动有重大影响或董事会、总经理临时
交办的特定事项,内部审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专项审计计划,
经董事会或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审计计划、实施授权等,对审
计项目进行审计立项,制订审计方案,确定审计方式。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可根据项目需要,经审计委员会批准
后,外聘中介机构对重大基建项目、经理(厂长)任期经济责任等项
目进行审计。内部审计部门应向中介机构提出审计原则、审计范围、
审计内容、审计要求,并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前三个工作日,向被审计
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电话、传真通知方式
或直接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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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
1、审计的范围、内容、时间和方式;
2、审计负责人及审计人员名单;
3、对被审计对象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等。
第三十条 实施审计前,内部审计人员应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
财务负责人进行沟通,向被审计单位说明审计依据、审计范围等有关
事宜,取得被审计单位的支持,对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初步的
了解。
第三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根据审计计划和目的,适当运用检查、
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程序,对被审计
对象进行检查、取证、分析、评价,收取相关的审计证据。对审计过
程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提出改进的建议。
第三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整理、审核、分析、鉴定审计证据,及
时、客观、完整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负责人应认真复核审计底
稿。
第三十三条 审计终结后,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
题及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询问并提出改进的建议。审计终结,依据审
计工作底稿,做出审计报告(初稿),提出审计意见,征求被审计单
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内部审计意见稿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
出书面反馈意见,否则视为无异议。
第三十四条 审计人员根据审计报告(初稿)连同反馈意见,由
审计项目负责人复核后,提出审计报告,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正式
签发后,报送审计委员会,并抄送总经理和被审计单位或公司其他相
关部门。
对公司关系重大的审计项目,应提交总经理、审计委员会进行审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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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针对内部审计报告中提出的整改意见,被审计单位
应先做出书面的整改计划并报送内部审计部门,在整改计划实施过程
中应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报送内部审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在报送内部审计报告后,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必要时
进行后续审计。后续审计是前期审计的追踪审计程序。其目的在于提
醒和落实被审计单位纠正前期发现的问题。
第七章审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内
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
据,做到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成果的书面总结。审计报
告的内容应符合规范,便于报告使用人阅读和理解,正确地传递审计
信息。
第三十九条 内部审计报告应声明内部审计是按照中国内部审计
准则的规定实施,若存在未遵循准则的情形,内部审计报告应对其做
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审计报告的分级复核制度,明确
规定各级复核的要求和责任。
第四十一条 内部审计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审计范围、内容、时间、方式及有关情况;
2、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
3、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4、审计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八章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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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审计档案是指内部审计部门在履行审计职能活动中
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
资料。
第四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妥
善保管内部审计资料,包括审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借)阅、
保密、鉴定等过程。
第九章审计质量控制
第四十四条 质量控制是指内部审计部门为确保内部审计质量符
合内部审计准则、公司内部审计规定等规章制度的要求而建立和实施
的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总称。
第四十五条 审计质量控制应贯穿于审计活动全过程,在审计计
划、实施、报告和后续审计等各个阶段,都要树立质量控制观念,降
低审计风险,确保审计工作的质量。
第四十六条 为了在审计过程中确保审计质量,在本规定的基础
上,内部审计部门应制订有关审计办法、审计规程及规范等内部审计
管理制度,审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章奖励和处罚
第四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公
司应给予肯定、表彰和奖励。
内部审计部门对遵守财经法规、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方面有突出
贡献的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可由内部审计部门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
议,经审核后,由公司总经理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相应建议。
第四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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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给国家或公司造成损失的;
4、泄露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机密的。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单位或个
人,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
理:
1、拒绝提供凭证、账簿、会计报表、证明材料和其他资料的;
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工作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决定的;
5、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
6、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或检举人的。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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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二 O 一二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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